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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岂能搞“株连”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6日11:53 观察与思考
对于那些少数无理取闹,为一己私利确实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钉子户”,应依法进行处理,而不能株连其相关亲属 。 -江苏宝应 王 琪 河南开封市第二人民医院的护士周丹(化名)6月2日接到单位通知:停职回家做父母的工作,“何时签了(拆迁协 议)何时上班”。开封市国土局房屋拆迁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全市都这样。什么时候亲属签字同意拆迁,(公职 人员)什么时候才能上班。”为了免受“株连”,甚至有人与父母脱离关系。(7月4日《广州日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国家《物权法》的实施,许多城市老大难的拆迁问题成了一个让当地政府 颇为头疼的症结所在,拆迁也是最容易导致干群关系紧张的一个方面。如何依法依规顺利解决政府和群众在折迁问题上产生的 各种矛盾,实际上是反映了地方政府工作方法和领导方法的能力问题。让人们意想不到的是,开封市政府却别出心裁,在全市 范围内对拆迁钉子户搞株连,让其有公职工作的亲属停职做劝说工作,什么时候签字同意拆迁什么时候再回来上班。这样一种 动员拆迁办法是另辟蹊径?还是实属无奈之举呢? 其实,据笔者所知,对拆迁搞“株连”的并非是开封市政府一家所独有。近日笔者所在的江苏苏中某县城在开发市中 心商业圈的拆迁过程中,也对一些拆迁“钉子户”采取了与开封市同样的办法,政府将拆迁任务下达到各个机关单位,由每个 局机关承包一至几个“钉子户”的限期拆迁任务,并令其有公职的亲属停职做拆迁劝说工作,直至签订拆迁合同为止。如此看 来,政府拆迁搞“株连”大有蔓延之势,其利弊孰好孰坏,值得商榷。 不可否认,每个地方的拆迁过程中总会或多或少有一些“钉子户”或是漫天要价,或是存在思想觉悟的问题,不愿舍 小家保大家,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拆迁矛盾时也的确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和耐心,但是无论是出于无奈还是真正为了城市建设发 展的需要,在老百姓拆迁问题上搞封建统治的那一套“株连九族”式的办法,是不符合国家《物权法》精神的。故而对开封市 政府将拆迁钉子户亲属“停止公职”一事,有律师称,“责任自负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这样动迁是对法律的藐视和践踏, 政府将为此付出公信力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相信各级地方政府在动员拆迁过程中,只要真正按照《物权法》所规定的精神来执行,为民所想, 为民所求,必然会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对于那些少数无理取闹,为一己私利确实阻碍城市建设发展的“钉子户”,应依法进 行处理,而不能株连其相关亲属。 显而易见,拆迁钉子户亲属被株连遭“停止公职”,这种拆迁方法是弊大于利的,不可提倡和推广。政府在动迁行为 中需要的是诚信、责任和法治,而不是滥用行政权力,否则,政府的公信力,将会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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