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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恶搞”行为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10日17:41 法制与新闻
立法禁止“恶搞”? 面对甚嚣尘上的“恶搞”,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此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网友“天下为公”(网名)在国内某知名论坛发表文章提出:“其实‘恶搞’是个新词,但是针对这种行为的立法早在几十年前就已经存在了,那就是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该观点有不少人支持,但反对者也不在少数。网名为“夏天”的网友就认为:“‘恶搞’行为与现有法律中的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把二者等同起来就大错特错了,因为大多时候‘恶搞’并非是直接的人身攻击和诬陷,而是通过比较流行的艺术表现形式来含沙射影,再者‘恶搞’往往也不仅仅是针对人,任何东西都可能成为恶搞者的对象。” 从事法理学研究多年的余静认为:“‘恶搞’现象确实给法律界人士制造了一个难题,因为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一部法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恶搞’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通常是没有共性的,有的针对个人,有的针对几句话,有的针对某个品牌,还有的针对的是历史人物,所以要想完全做到法律先行,我们就必须在‘恶搞’已经出现的各个领域分别立法。” 近来,针对民族英雄和革命烈士的“恶搞”行为越来越离谱,刘胡兰被“丰乳”,并且有人说她是死于乡亲们的铡刀之下。而董存瑞舍身炸碉堡的事迹也被人说成“根据一些蛛丝马迹推测而来”。对此,当年亲眼见到董存瑞炸碉堡的宋兆田、程抟九、肖泽泉3位80多岁高龄的老战士纷纷表示抗议,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希望制定“中华英杰保护法”。与此同时,中国古典名著中的经典人物也已经被恶搞者搬上了舞台:贾宝玉变成了侦探,孙悟空和观音谈起了恋爱。针对这种情况,著名表演艺术家六小龄童曾呼吁制定法律保护经典名著。“要不然,以后小朋友见着我都要问,孙悟空有几个妖精女友?”六小灵童十分无奈地对媒体说道。另据相关报道,成都市拟制定《成都市大熊猫保护条例》,明令禁止“恶搞”大熊猫。据了解,此举有可能是针对某服装设计师“恶搞”大熊猫。这些立法的呼声来自于社会不同的领域,也印证了上文中余静老师关于针对不同领域分别立法的观点。 但是很多人都认为此法行不通,就连余静本人也这样认为。她表示:“立法的成本很高,要很多人坐在一起讨论研究,然后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整个程序走下来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而‘恶搞’的领域不断扩大,今天针对张三明天针对李四,我们不可能做到哪个方面今天出了事,明天就得针对它立法,要知道‘恶搞’行为的成本绝对比立法低得多,这种哪里出了事情堵哪里的做法是行不通的。”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人认为,依靠立法来阻止“恶搞”行为是行不通的,但是他们的理由却各有不同。网友“恶搞无罪”(网名)认为:“‘恶搞’本身就是一种自由创作,你可以选择欣赏,也可以不喜欢,但是没必要动辄拿起法律武器来阻止那些你不喜欢的东西,所以针对‘恶搞’立法不是难不难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必要的问题,或者说针对‘恶搞’进行立法是不是合法的问题。”其实,赞同“恶搞无罪”这种观点的人还不在少数,尤其是当成都市要针对‘恶搞’大熊猫立法的消息传出后,迎来反对声一片。“有了熊猫保护法,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制定一个中华鲟保护法、扬子鳄保护法、丹顶鹤保护法?如果这些法律都有了,或许有人会说我们法律健全了,但是到那一天我们也许就和白痴一样,什么是玩笑话都听不出来了。”一位网友如此发表意见说。 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某高校社会学系的张教授。在他看来,尽管“恶搞”有时挺过火的,但其实恶搞者也就本着娱乐大众的目的,并没有其他恶意,只是有些公众把“恶搞”的后果想得太严重了。比如拿名著中的经典人物开玩笑,拿流芳百世的历史人物开玩笑,我们可以说这些玩笑开得不恰当,可是很多人动不动就拿误导民众说事,实际上现在的民众还是有鉴别事情的能力,没那么容易被误导。如果是那样,我们岂不是什么是玩笑、什么是事实都分不清楚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惟一一点是不要误导孩子,孩子的辨别能力和知识水平要比成年人差一些,他们比较容易会相信“恶搞”的那些信息是真的,所以希望“恶搞”信息不要在孩子们中间传播。据了解,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也许在不久的将来,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播“恶搞”信息就会出现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保护知识产权 虽然针对各种“恶搞”一一立法在很多人看来是不可能也是没有意义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其中一些“恶搞”行为已经违反了现有法律。其中讨论最多的便是某些“恶搞”侵犯了知识产权。诚然,网络中“恶搞”有很大一部分是针对现有的艺术创作的。有把别人的歌曲拿来改歌词的,也有把别人的摄影作品移花接木的,更有把电影中的片断拿来更换配音从而达到搞笑的目的。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到《分家在十月》,从国歌改股歌到奥运中国印被改为男女厕所标识,每一次“恶搞”都让网民们捧腹,但同时这些“作品”自诞生之日起也与侵犯知识产权纠缠不清。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作者胡戈大量使用了电影《无极》中的片断,只是更换了其中大部分对白,从而达到搞笑和对原作品讽刺的效果。而《分家在十月》更是极尽搞笑之能事,一口京腔的列宁搞笑效果要比《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更加火爆。然而,恶搞者这样明目张胆地使用原创作品中的影像和声音就不怕被诉至法院吗?南京市民李极昌(化名)向记者表示:“我认为这样做应当算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似乎这些恶搞者也没被怎么样。”李极昌的看法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看法。某网友在论坛中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胡戈当年那样‘恶搞’陈凯歌的电影,也没什么事呀,眼下‘恶搞’别人电影的人多了去了,有的电影本身就是‘恶搞’别人电影的,不也上映了吗?” 普通老百姓通常是从结果上来判断一件事情的违法与否,而法学专家则从事情的本质入手。北京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永谊认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在《无极》的原有作品上进行了修改,属于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不过,由于网络上的作品大多没有用来营利,一般被侵权的当事人也不会去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版权司司长王自强认为:“如果用于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范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这个个案来看,是否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应该由司法机关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王自强的观点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至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和《分家在十月》的作者是否出于以上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尚需探讨。 “如果说‘恶搞’影视作品的定性尚需探讨,那么‘恶搞’奥运标志的违法性质是不容置疑的。”北京理工大学的赵教授有些气愤地说。自从北京奥运会会徽和吉祥物与公众见面后,也没能逃脱被“恶搞”的命运。日前,颇具中国传统文化特色的中国印被改为男女厕所的标识,被恶搞者去掉奥运五环的标识,将颜色改为灰黑色变成男厕所标识,给印中的“京”字“穿”上了裙子,变成女厕所的标识。5个可爱的福娃被换上了明星的搞笑头像,甚至还加入眼下时髦的“超女”头像。然而这种“恶搞”没能获得公众的笑声,反而讨来一片质疑声。2008年1月,北京市版权局局长冯俊科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奥运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会作为版权局工作的重点,包括对奥运标志网络“恶搞”在内的歪曲、篡改都被列入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对于不听劝告、执意侵权,且传播内容未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网站将坚决予以关闭。 不仅如此,另据了解,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8年2月正式颁布了《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要想在网上经营视频服务必须获得由广电总局颁发的证书。“该措施有利于堵住‘恶搞’的传播途径,只要网站不给恶搞者提供便利,他们的所谓作品就不能得到传播。”网友“极度深寒”(网名)对该规定的颁布非常认同并抱有很高的期望值。 正确引导“恶搞”行为 “虽然广电总局颁布了互联网视听服务管理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官方对待‘恶搞’的态度就是打击,相信不少人都赞同‘恶搞’行为有其积极的一面,总的来说‘恶搞’行为对社会和民众还是有一定好处的,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不能因为个别‘恶搞’的出格而扼杀一种文化,所以我认为对待‘恶搞’,社会必须正确引导其发展方向。”江西求证沃德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如是说。 “‘恶搞’行为关键是把握一个尺度,有两个底线不能逾越,一是法律二是道德。”王律师对此补充道。 法律的界限不能逾越,相信很多人都清楚这一点同时也比较好把握,因为刚性的法律是界限分明的,一般人对自己的言行是否违法都会有一个大致的判断。但至于道德就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了,因为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道德标准。具体到某一件事,有的人会认为是在道德可接受范围之内,有的人则认为不是。比如“很黄很暴力”事件,有的人认为这样的“恶搞”非常过分,但有人则认为这是人们在用自己的方式对社会上的不良现象说不。网友“一地鸡毛”(网名)认为:“这个小女生是‘托’的可能性极大,很可能是有大人教她这样说的,但攻击的重点不应该放在这个小女生身上,所以恶搞者搞错了攻击对象,这样的行为不应该被提倡。”另一名网友则认为:“很多人痛恨的是媒体造假,而不是这个小女生,恶搞者想讽刺的也是媒体,这个小女孩从头到尾都是被‘误伤’。” “恶搞”选错了对象也好,误伤也罢,但是这件事情在网民中引起了共鸣却是不争的事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她在“特殊的年龄”、“特殊的场合”说了一些“特殊的话”。一个网页既“很黄”又很“暴力”,这么“特别”的“集大成网页”,怎么偏偏被这位查资料的小学生给碰上了?一个13岁的小姑娘接受节目采访,会不会是被“摆布好的木偶”? “能够引起共鸣的‘恶搞’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其攻击的人和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某一类人的共同对立面,或者说这些被‘恶搞’的人或事被某个群体共同反对乃至极度反对,比如歪曲报道我国西藏事件的CNN成为了全中国人民大众反对的焦点,于是针对它的‘恶搞’层出不穷,并且很容易得到网民的认同。”从事IT业多年的知名网站编辑李庆(化名)这样告诉记者。诚然,如果“恶搞”对象不能得到多数人的认同,这种“恶搞”往往也很难流传开来。 “总体上看,多数‘恶搞’的出发点基本上是针砭时弊、惩恶扬善,但也有少数情况属于无理取闹、逮谁咬谁,对于这种少数情况我们要加以惩戒,网站首先要负起责任对此种‘恶搞’不予传播。”李庆的观点相信能够得到多数人的认同。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张博教授与王律师的观点不谋而合,他指出:“‘恶搞’肯定要有底线的,这个底线就是道德和法律,比如不能进行人身攻击、不能扰乱政治秩序,‘恶搞’至多只能触及到价值观上的某些东西,‘恶搞’ 一旦成了真正意义上的恶那也会失去‘恶搞’本来的市场,所以我们要对‘恶搞’进行正确的引导。”针对如何引导,张博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媒体要起正确的引导作用,当前一些媒体热衷炒作,同时个别媒体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责任感,如果过分炒作某些作品中的劣质成分,势必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第二,要特别注意商业对‘恶搞’文化的介入,‘恶搞’制作有商业的支持会更精良,传播也会更广,商业有了‘恶搞’成分也越吸引眼球,它们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的联系。” 如果有了政府有力的监管、媒体正确的引导再加上法律的逐渐健全,相信“恶搞”文化能够在互联网中发出耀眼的光芒,成为互联网文化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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