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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劳动关系意思自治范围需规范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09日08:08 法制日报
在我国,保证劳动合同关系稳定和保护劳动者利益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对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法做了严格的规定。 有业内人士分析,京沪两地法院对于因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引发纠纷的不同处理方式,反映了这两个地区司法部门在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中,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理解的不同。换句话就是,怎么理解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规定?这是否就是强制、排他性的法律规定?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劳动法专家金英杰教授认为,对于涉外劳动合同关系,既遵循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也要遵循劳动关系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的原则。 在我国,对于用人单位的解聘权是受到限制的,实施对劳动者解聘保护的政策。这包括用人单位单方解聘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有一定的解聘程序规定、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法定的禁止解聘情形等限制规定。而这些规定带有强制性色彩,劳资双方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规避。外国人与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合同,当然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范,因此即使是涉外劳动合同关系,对于用人单位的解聘权利进行约定也不能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关怀教授认为,对于涉外劳动关系中的争议纠纷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问题,一直在我国劳动立法中处于空白。当初由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于这种涉外劳动合同关系,一般采取由劳资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来处理。但是随着涉外劳动关系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我们的经济生活当中,以及劳动法律的不断完善,立法部门需要对这一特殊类型的劳动关系、这一特殊劳动群体进行明确规范。 关怀教授说,其实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是与中国的用人单位产生劳动聘雇关系,就都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都应该遵守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目前正是因为这些法律空白,才导致各地方在处理同一类涉外劳动关系纠纷问题时所采取措施的不同。他建议,应该在接下来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当中,对涉外劳动合同关系进行专门规定,对于其中所涉及的一些普遍问题予以明确,以此保证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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