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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4日01:17 中国新闻网
五、建议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规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但对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职责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够全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未食用过的食品,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该食品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等。有一些意见提出,对于企业不自觉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由监管部门强制召回。 六、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行监管码制度意义不大,一方面没有多少消费者愿意去按码查询,难以起到对厂家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监管码制度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切实际,不该强制推行。这一制度实际上可能形成强制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 七、建议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有一些意见提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是目前监管的难点,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很多职能部门在农村没有延伸机构,通过各地的实践,只有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才能有效推进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的问题。建议明确乡镇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这一规定等于是允许农村的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经营,给那些黑加工点留了活路,不利于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建议删除草案的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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