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专家建议应细化宪法有关国家荣誉条款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3日08:26 法制日报
据了解,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表彰有杰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同年12月中旬,原人事部的部长尹蔚民在全国人事厅局长会议上指出,要“抓紧研究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框架,启动行政奖励法、国家勋章法的研究论证工作”。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设立国家荣誉制度以来,有关部门对建立这一制度的正式表态,表明此项工作已经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记者发现,在所有的立法、学理讨论中,国家荣誉勋章授予的客体都集中在“为社会发展、声誉和进步做出特殊贡献的精英人才”上,缺少对像自发投入到抗震救灾中这类公民的客体讨论。 有法学家认为,国家荣誉立法应该全方位考虑国家荣誉获得者的客体,不能只限于精英人士,平凡者在国家危难之时做出的不平凡的事,也应该获得国家奖励的荣誉,以此激励更多的平凡人为祖国骄傲的情感。 北京空军指挥学院教师郭松民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奖励人们的方式主要是金钱。这最容易导致的一个偏差就是,人们为了得到金钱而不择手段。而设立国家荣誉制度,其意义就在于提出一套不被市场规则左右的价值体系。国家授予荣誉的标准主要不是金钱,而是那些表现出了高尚品质或作出了卓越贡献的人。一个人,只要他足够高尚、正直、勇敢,为国家建立了殊勋,就应该获得国家荣誉勋章。 细化宪法有关“国家荣誉”条款 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国家层面的荣誉奖励制度没有建立,但在我国宪法中可以找到“国家荣誉制度”的渊源和依据。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八十条都有相关规定。 “国家荣誉制度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宪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宪法关系就是一种依据宪法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依据宪法对国家享有宪法权利,同时,个人又需要根据宪法对国家承担必要的宪法义务。在建设国家方面,国家应该对那些向国家履行宪法义务方面作出了突出成绩的个人,通过国家荣誉制度来肯定个人对国家所作出的贡献,同时还可以激励其他个体积极履行宪法义务,为国家的繁荣、稳定和昌盛多作贡献。 这次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无数的高尚公民,说明我国需要在国家荣誉制度中设立一个“优秀公民”称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高家伟告诉记者。 针对获得荣誉者产生的程序,王琳建议,应该细化宪法中有关“国家荣誉”的条款,具体的评定程序、评定标准及其对象、荣誉方式等都应有专门立法规定。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 相关链接 志愿投入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当地震等自然灾害突然降临时,为了救灾的需要,国家有权紧急强制征用一些场地和设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均有相关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临震应急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阻拦;调用物资、设备或者占用场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行政征用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教授袁曙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在汶川大抗震的救援中,航空公司的飞机、机场以及一些抗震救灾物资,都属于国家紧急征用的范围。 但是,志愿者们开着自己的重型挖掘机、装载机等设备投入救援,并不属于行政征用,因为他们是自愿投入的,没有哪一个行政机关对他们下发强制征用命令。
【抗震救灾吧】
【发表评论】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