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途径和形式缺少统一标准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0日18:46 中国新闻周刊

  “姑且不论内容上是否有漏洞,单从技术上就还有一些问题。”王锡锌说。在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中,编写信息公开目录是非常关键的一步。但目前,对于目录编写还缺少规范。《中国新闻周刊》记者随机登陆几个已经发布信息公开目录的部委网站,发现在目录的编写方式上不同部门确实存在一定的差异。各级政府对于以什么途径和形式进行信息公开,也缺少统一的标准。这些都会对公民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造成一定影响。

  在内容上,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这在很多政府机关眼里也是一个问题。就目前的条例来看,其中多为原则性规定,缺少更为细致的解释。这种进一步具体解释的缺位为关心条例的人带来了忧虑。

  参与起草条例的北京大学教授王锡锌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这个确实可以成为一些政府部门不公开信息的保护伞”。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对具体何为上述秘密与隐私却没有多作说明。同时,条例的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给了政府机关很大的裁定权。“自己给自己当裁判,在法规还不健全的时候确实会有问题。”王锡锌不无担心地说。

  因此,“下游”持久深入地推动,就显得非常必要。相对于那些“信息公开申请”者,湖南汝城的黄由俭等人向前走了一步。5月5日,黄由俭、宋庆昌等5位离退休职工以“信息不公开”为由,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诉讼,揭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案。

  “第一案”本身并不复杂。6年前,由汝城县建设局主导,对当地自来水公司进行改制。该公司的职工对改制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质疑。县政府介入此事并展开调查,但最后以“调查报告不属政府意见,仅供领导参考使用”为由,拒绝向职工公开。职工几经申请未果,提起诉讼。事件被媒体报道后,汝城县政府相关人员仍没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而是对外声明“调查报告不在条例规定公开信息范围之内”。

  条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教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汝城县政府没有理由不公开调查报告”。据悉,早在条例的起草阶段,有关专家确实具体对政府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出具的报告是否属于公开范畴进行过讨论。“但除了公安机关调查刑事案件的报告不宜公开外,其他调查报告应该公开。即便汝城县的报告涉及部分不便公开的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在屏蔽这些信息后公开其他信息。”

  “不过,我认为5位职工的起诉理由应该更准确一些。9至12条其实是对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规定。作为起诉的依据,13、14条更合适。”沈岿说。条例第13条规定,公民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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