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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取消考生资格缺乏法律依据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3日11:39 法制周报-e法网
政策之争 在老潘和其他家长们的眼里,“高考政策是一级根据一级来制订的,西安市和灞桥区的招生文件与陕西省的政策发生冲突造成的后果,不应该让我们来承担,况且孩子们已经经过了两次西安市的高考资格审查。” 2005年6月,“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发生之后,教育部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考报考资格的认定措施。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指出:“近年来,部分考生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前利用省际间录取分数线差异,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这些考生绝大多数未在户口迁入地实际居住和接受高中教育。”陕西省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在陕西报考,户籍在陕西必须满3年。 20多天前,西安市公安局户籍管理科的何胜利警官参与了由陕西省公安厅组织的针对此事的联合调查。他认为,“我们给这些居民办理户籍是符合规定、合理合法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他认为,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3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门的规定也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何警官说,灞桥区属于西安市的郊区,小城镇建设要加强,这是必然趋势。但教育部门在制订、执行政策时“不切合现实”,出台政策前也没与公安机关沟通。 陕西省招生办公室新闻发言人郝春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陕西省对该问题十分重视,省领导已责成西安市政府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积极与原籍地的公安机关协调,办理户口回迁手续,陕西省教育厅对西安市招生办提出了批评,认为他们应该依法行政。但郝春怀解释:西安市招办只在业务上接受陕西省教育厅指导,在行政上归西安市领导。西安市下发的文件跟省里下发的文件不一致,陕西省教育厅无权干预,而只能将情况报给省招生委员会。 “我们不是高考移民” 在讨说法的过程中,家长们不断听到“要保护41万名陕西本地考生的合法权益”的说法,他们认为被取消高考资格根源还在于对高考移民的推定。“我们不是高考移民!”老潘气愤地对《法制周报》记者说。 被取消高考资格的88名考生的家长代表在一份提交陕西省有关领导的情况反映信中,也特别说到了“我们不是高考移民”。他们认为根据教育部文件,高考移民为“通过办理非正常户口迁移手续,在分数线较低的省份获取报考资格和较多的录取机会。”“我们这些家庭都是正常的户口迁移。我们之所以迁居西安,是综合考量了西安市社会经济发展前景、居住环境、生活成本、孩子教育环境等各方面因素后作出的理性选择,是为了给家庭、个人创造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他们还举了几个实例: 李某,原籍新疆石河子,其父2003年因工作变动来西安发展,李生随父母迁居西安上学生活;陈某,原籍山东临沭,小学三年级时随家庭来西安生活,其父因投资于西安;苏某,原籍四川,其父长期在西安务工,从小在西安长大。 家长们还了解到,2005年至2007年,至少有300名与以上情况差不多的学生合法参加了高考。就是今年被取消高考资格的孩子中,也有不少孩子在去年、前年都已经在西安参加了高考,是因为成绩不理想、志愿没报对而复读的。 本案的代理律师蒋虎军告诉记者,本案与 2005年的铜川高考移民事件有本质不同,应该区别对待,前者是通过非法手段伪造户口或买户口,本案是合法的户口迁移。灞桥区是西安市的城乡结合部,属于小城镇建设的范围,为了促进当地的发展,允许买房和投资者落户。公民的高考权也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高等教育法和教育法也规定对合法考生应无歧视、无差别对待。“对考生资格的确定采取一刀切,缺乏行政智慧,也缺乏人性化,不能说各地方部门之间的政策不一致,而让孩子们在火炉上烤,把他们的前途耽误了。” 专家质疑 取消考生资格缺乏法律依据 5月11日,4名家长受邀参加了由北京一家反歧视公益组织举办的“高考移民”研讨会,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质疑陕西省招生部门认定“高考移民”的法律依据。北京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千帆质疑陕西省教育部门出台的“户籍满3年、学籍满3年”才有资格参加高考的政策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并认为即使这一政策程序及实体合法,也应对这些作为特殊群体的考生施以法律救济。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贡世康接受《法制周报》记者采访时同样认为,“西安高考移民案”的事实很清楚,核心问题是陕西省和西安市招生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定授权。他认为,国务院和教育部应尽快针对高考移民问题出台全国性的法规和规章,“一些政策的原则性和概括性很强,具体实施中需要制定更为细致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教育部门应本着依法行政和人性化的原则出台遏制高考移民的政策。” 据悉,西安灞桥区招办和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已经分别向灞桥区法院递交了行政答辩状,两家单位均认为取消这部分考生高考资格的行政行为是符合规定的。 灞桥区招办在答辩状中称,这部分考生的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同时指出:西安市高考报名条件关于“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我市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的规定,只限于“军转安置、工作调动、再婚或原籍在西安”这4种情况,并不包含因买房或买户口等其他原因迁入者。 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则称,被答辩人提出西安市文件中关于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子女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与当地原有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我们认为西安市只是负责基础教育阶段,即小学到高中段的教育,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属国家教育部和省政府管理,相关的政策规定由教育部和省政府制定、解释。市政府文件对高考事项没有决策权力。” 蒋虎军律师则认为,该案给政府最大的教训就是要依法行政,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市、区和省里的规定存在冲突,教育部门取消14名考生在陕高考报名资格,理由是“户籍迁移非正常”。但户籍迁移是否正常,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去认定公民户籍迁移是否正常,属于超越职权。“户籍政策与招生政策之间存在差异,政府部门发现漏洞,应该不断弥补,公民并没有审查各级政府规定是否一致的义务,也不应为此负责并承担后果。不能让无辜的孩子成为政府行政行为的牺牲品。”(本报博客地址:blog.sina.com.cn/fazhizhou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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