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7日10:39 法制日报
湖南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

  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

  很多的专家学者都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湖南的立法为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做了一个试点,必将推动行政程序立法规范工作在各地展开。

  马怀德教授就认为,全国性的行政程序立法很艰难,需要进行试点,湖南的工作应该可以把立法的探索过程表现出来,为全国性立法积累经验,这种方式对今后我国很多重要的立法工作都有示范作用。

  王万华教授则认为,法律越重要,越易采用试验性立法先行的做法,地方或者部门先行立法为中央层面立法积累经验,是明智之举。湖南实际是第一个对行政程序进行系统规定的省,在这之前,相当多的地方都有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或者在行政执法条例中规定执法程序。

  随着依法行政在改革30年后进入贯彻落实阶段,中央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十七大提出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等程序性权利,这些使地方面临落实中央精神和要求的紧迫任务。而法治政府的要求集中体现在行政程序法中。

  法学专家充分肯定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规定》将决策纳入了行政程序中,并对决策进行了概述,并规定了需要公开听证的决策。我们知道,决策往往是对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影响最大的,以前没有法律对政府决策行为进行规范,在这一点上,《规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马怀德教授还特别肯定了规定对听证程序的规范,他说,规定将听证分为决策听证和执行听证两种,明确写明了两者的区别,这很可取,也是第一次。

  著名行政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对《规定》也给予了高度的评价。他说,《规定》的内容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公众参与等现代公共行政理念和精神,体现了政府对公民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尊重。

  《规定》关于行政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等基本原则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程序制度设置,特别是重大公共决策程序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行政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制度安排,均体现了“开放政府”建设的基本精神。

  通过这些程序制度的规定,一方面可以促进行政过程进一步对社会公开,增进民众与政府的互信;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公众充分表达各种意见,提供多样化的信息,参与政府行政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有理由相信,《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拓展我们对当前公共行政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核心问题的认知和想像,将有力促进和谐、互动的政府———公众间关系。

  同时王锡锌教授还指出,《规定》中同样值得肯定的,是其对政府职能转换所做出的努力。长期以来,行政活动的职能重管理,轻服务。表现在行政程序上,就是程序以管理机关为中心,而忽视对相对人的便利及服务。

  当前,国家把服务型政府建设,作为政府职能转换的一个重要目标,并提出了高效便民、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规定》在这一领域做了大量的努力。围绕高效便民的原则,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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