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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让受害者得不偿失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06:07 中国青年报
赔偿标准让受害者得不偿失 国家赔偿的标准过低也广为民众所诟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事实上,许多公民因为人身自由被限制蒙受巨大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就更不用提。 2001年陕西咸阳发生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中,少女麻旦旦无故被称为妓女并失去两天人身自由,澄清事实后赔偿义务机关泾阳县公安局仅按当地日平均工资,向麻旦旦支付赔偿金74.66元,举国哗然。 而在佘祥林案件中,3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只实现了40万元~50万元,其中大部分还是当地政府以“生活补助款”的形式发放的。虽然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提高到每天99元,但对每一个遭受身心摧残的具体受害人而言,这一数字仍然是微乎其微的。 与会专家表示,这么低的赔偿,事实上无法对侵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成警醒,在国家总体财力比十几年前有显著提高的今天,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已势在必行。 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兼办公室原主任江必新认为,国家赔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额度不是越高越好,而且,如果对国家机关的赔偿责任要求过高,就可能“束缚”公务员的手脚、降低行政的积极性。他建议先把受偿范围放宽,在每笔具体金额上却可以适度降低要求,以满足现阶段大多数受害人的基本需要为第一要务。 先赔付再申请成实际执行障碍 目前的国家赔偿往往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垫付,然后再向国库提出申请,这样,由于赔偿义务机关资金紧张,对公民提出的赔偿要求,能推就推。 据了解,现在许多地方没有把国家赔偿纳入财政预算,实际上很多赔偿费用已经发生,但是都没有到财政“报账”,而是通过单位出钱、部门出钱甚至私人掏钱的方式“私了”。 马怀德认为,修改《国家赔偿法》要注意完善我国相关领域的财政体制,由财政部门直接向受害人支付国家赔偿金,这样才能有利于赔偿金预算的规范化,减缓赔偿金拖欠压力。 国家赔偿法颁布前的冤案是否有权获赔 王思堂案和佘祥林案一样,错判行为发生在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但平反却是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1月出台过明确的司法解释,表明《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规定处理;发生在此日期以后并经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虽然有着上述明确规定,但我国《立法法》中明示:法一般不溯及既往,但对公民权益保障有利的,可以溯及既往。马怀德据此认为,《国家赔偿法》对一些实施之前就存在的国家机关侵害行为,可以规定适当采取“溯及既往”的做法,但从可操作性上看不宜过度,否则可能导致沉冤泛起、财政不堪重负。 姜明安认为,对持续性行为(如被非法关押十年,中间跨越了1995年)而言,虽然司法解释认为应分段处理,但从法理上看,受害者被关押的年份是连成整体的,所以都应该适用《国家赔偿法》。现实中,像这种情况有很多,姜明安认为应推动一个更合理的解释出台,解决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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