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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7日12:15 北京政协网
第 0540 号 案由:关于现行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 内 容: 问题及分析: 住房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曾培炎同志在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上指出:住房问题直接关系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目前还有部分城镇困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住房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做好城市住房工作,是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对此,建设部负责人表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应当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应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多年来,北京市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廉租住房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现行廉租住房制度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这些问题不解决,对于实现廉租住房政策的目标,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社会公平将是很大的阻碍。 现行廉租住房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结合2007年末国务院对全国廉租房建设督查情况,总体上看我市廉租住房制度实践中存在一些引人注意、警惕以致深思的现象及问题。 一、廉租住房房源不足。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目前廉租住房主要的来源是:空置的或现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廉租标准的公有住房;政府和单位兴建或购置的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标准的住房;廉租对象在社会上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但实际上,通过这四种途径所提供的廉租住房房源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我国目前城市中的公房多数通过房改售给了个人,能腾退的和正由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为数不多。其次,廉租房建设投资大、周期长。廉租房建设是个系统工程,需要综合协调国土资源、建设、发改、财政、房管等多个政府部门,这无疑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效能。更深层次上,如果考虑到现实中部门利益博弈,难保政策执行不走样变形,偏离施政者之初衷。而受我国经济水平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住房也难有大的作为。即使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廉租对象租住社会住房的模式,也存在很多问题,房源难找。因此,与众多需要政府提供廉租住房的家庭急迫的住房需求相比,房源不足是目前廉租住房制度推进缓慢的一个瓶颈。 二、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足。目前,主要资金来源包括:直管公房的出售或出租收入;社会捐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财政预算等。但在实际运行中,公房基本上都已经出售给了个人,能够用来出售的公房少之又少;而受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习惯的影响,社会捐赠廉租资金有限。因此,各地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入和财政拨款为主。但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普遍收益很少或不稳定,在提取风险准备金、支付管理费用后,剩余资金有限,加上财政拨款也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补贴或建设。 三、廉租对象收入“隐形”,监管难度大。《关于扩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盖面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连续一年低于580元,且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含)的家庭纳入廉租房的解困范围”。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机制,居民的“隐形”收入没有办法统计,因而所划分的居民收入线的基础变得很薄弱,实施起来也非常困难。同时,廉租房制度缺乏且或者很难建立动态监管和退出机制。如果廉租房内现有住户的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如何通过科学的手段监测这种变化?如果变化的程度达到不再符合居住廉租房的条件,如何将其清退出户?这是个知易行难的命题。虽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规定“承租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将停止廉租房实物配租。”但这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极为困难,进房容易退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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