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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使用建议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7日12:03 北京政协网
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畅通就业渠道。 对残疾人来说,捐献物资只能解一时之困,但是一份工作可以使他们拥有与正常人平等的机会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自己创造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需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畅通就业渠道。 1、政府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实际,采取措施,依法全面推进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积极推进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稳定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在社区实现就业。通过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创业指导、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帮助和促进农村残疾人到二、三产业就业。 2、全面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将残疾失业人员纳入全市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范围,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就业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推行残疾人就业能力评估,形成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能力测评、职业鉴定、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一条龙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3、完善残疾人人才市场的建设,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服务网站,提供常年的残疾人就业岗位推荐服务,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实现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该更加透明化和科学化。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取涉及到社会多方面的利益调整,因此,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自然也会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的透明化和科学化,对于融洽社会关系和保证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 1、采取各种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 2、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对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3、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4、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见附件:《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和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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