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立法招标”表示谨慎欢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31日14:49 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子石

  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 公告发出后,太原市人大还向山西大学、山西财经大学等诸多有起草能力的单位发出邀请函。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 名参加。(3月24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或许,民主立法的本身就承载着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或许,人们对民主立法已经寄托了太多的期待;或许,人们对部 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现象早已深恶痛绝。因此,当太原市人大的那份立法招标公告发布后,“立法招标”即成了吸引人 们眼球的热门词汇,众多的人们为之欢呼,朝野上下也给了足够的掌声。而笔者认为,对太原市人大的“立法招标”,只能表 示谨慎欢迎。

  在我国的法治史上,不乏这样的奇特现象:“一条命就值300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 故处理暂行规定》,竟然延用了28年之久;在银行一年期活期存款的利率是0.72%的情况下,而交通违法罚款按逾期每 日3%加收滞纳金,换算成年利率是1095%,约是银行利率的1521倍!

  过去,我们常常指责,这些不合理却合法的怪现象之所以一直存在,之所以长久难以改变,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 张”是造成“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根源。事实上,造成部门立法背后的“利益扩张”根源 ,是立法层面上缺少普通百姓话语权的制衡。在这样情形下的立法,很难形成真正以百姓利益为引导的立法机制。当百姓利益 和垄断部门利益形成冲突时,立法的支点自然有垄断部门选定,法律的天平就自然偏向了这些利益集团。

  如今,太原市人大通过“立法招标”的形式,把立法的主动权从这些部门的手中剥夺下来,把立法的主动权交给中标 者。这种所谓的立法创新,笔者认为,离人们所期待的民主立法根本就不沾边!因为这份招标公告,针对的是太原的“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法律专家、文化工作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这样的“立法招标”条件,哪里有民主 立法的影子,分明是地地道道的“专家立法”。

  事实上,民主立法的过程,是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博弈和妥协的过程,是社会各阶层群体利益得到体现和均衡的过程 。普通百姓在立法中究竟能发挥多大作用,不仅取决于他们本身的文化程度有多高、法律素质有多高,更主要的是立法机关要 为他们提供多大的活动空间和多少表达的机会。

  太原市人大通过“立法招标”的形式,把立法的主动权从这些部门的手中剥夺下来,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然而,太 原市人大又通过“立法招标”的形式立法,把这个主动权交给了几个中标专家学者。我的忧虑是,区区几个中标专家就能恰如 其分地担当起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群体代言的重任?这正是我对“立法招标”表示谨慎欢迎的原因。

  没必要对英国版“许霆案”大加赞赏

  最近,国内多家媒体竞相报道了近日发生在英国的“许霆案”:英国赫尔市的多部提款机出现异常“错乱行为”:取 一赠一,双倍吐钱。得知此消息的当地居民呼朋唤友,人数达100人,大家井井有条地排成队,迅速将钱提取一空。(3月 21日中国青年报)

  随后,多家媒体发表评论,挖掘英国版“许霆案”的“看点”,除了感慨一些英国人面对金钱诱惑还能有秩序地排队 所表现出的绅士风度外,还试图剖析英国人能够“优雅地取钱”背后的制度因素。当然对英国版“许霆案”大加赞赏的最终目 的,仍然是质疑中国“许霆案”的判决不公。

  笔者认为,没必要对英国版“许霆案”大加赞赏,因为两个事件在程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并没有直接的可比性,因 此而质疑“许霆案”的处理会对国内民众造成误导。

  首先,英国版“许霆案”至今尚属于一个未决事件,还没有具体的处理结果。英国警方在当天就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 。另外,英国民众所以“优雅地”排队提款,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每位民众所能提取的款项数额只有300英磅,无论 如何当天的提款额都不能超过这个限额。而这个数额的提款,即使有“据为己有”的恶意,至多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银行找回来,大不了归还就是,所以他们自然可以坦然地提款了。

  其实,即使在英国,如果非法获得数额巨大的金钱,也可能触犯刑法。2002年8月,英国一家银行电脑故障,导 致其ATM机“狂吐”5天,朱伯特一家人取走了13.441万英镑,朱伯特和他的女儿被判15个月监禁,儿子被判12 个月监禁。(王俊杰)

  国家赔偿法为何“实施最差”

  最近,贵报详细报道了全国人大将要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消息。这部近几年屡遭指责的法律自颁布至今已有14年 之久。当年的起草者、如今的修改者在接受贵报记者采访时说,这部法律有其制度和时代的局限性,成为实施最差的法律之一 。

  为什么《国家赔偿法》实施最差?这固然有法条不完善的原因,诸如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过低、赔偿程序的构造 存在缺陷等。但这些都是技术因素,法律再好,也需要有公正的司法者来执行它。如果观念不改变,即使国家赔偿的口子开得 再大,侵权赔偿的口子也很难打开。

  国家赔偿标准可以分为三种,即全部赔偿、补偿和抚慰。我国虽然采取的是一种“国家责任有限豁免”的补偿原则, 但在实际操作中,则往往变成了一种象征性抚慰,而这,显然深受“国家责任豁免”的影响。

  有侵权就应该有救济(赔偿),“国家责任豁免”只有退一步,国家赔偿才会更进一步,人民的权利也才会得到更多 的保证。(彭庭)

  许霆究竟是何方人氏?

  最近,我发现广东的两级司法机关对于许霆究竟是何方人氏都搞不清楚。我按照司法文书发出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将三个司法文书中对许霆家庭住址的认定陈列如下:

  第一份司法文书: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穗检公二诉[2007]176号)认定:被告人许霆住山西省临汾市 尧都区郭家庄村向阳路西4巷3号;

  第二份司法文书: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07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96号)认定:被告人许霆住山西省襄 汾县;

  第三份司法文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号)认定:许霆户籍地襄汾县四家湾矿 (自报)。

  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这样一个举国关注的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过程中,广东的司法机关竟然连“抄”许霆的家庭住 址这样一个基本和简单的司法“作业”都“抄”不好。(梁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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