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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质疑3位农民工代表能否代表两亿农民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09:58 民主与法制时报
有网友质疑,3位农民工代表能否代表两亿多农民工的利益? 朱雪芹不赞成“比例少就不能完全代表农民工”的说法。她说:“农民工代表没有出现之前,也有很多代表为农民工呼吁,解决了我们很多实际问题。社会方方面面都在关注着我们这个群体,虽然农民工还是个弱势群体,但是我们生活的环境一天比一天好了。”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表示:“农民工代表的出现,如果仅仅从代表本身是农民工身份这个意义上去评价的话,我认为并不见得就有多么重要的价值,未必就值得农民工这个群体欣喜——自己也有代表了!实际上,一个人是农民工身份未必就能够代表农民工这个群体的利益。一个人是否能够代表一个群体的利益,一个方面取决于他代表这个群体利益的意愿,另一个方面取决于他代表这个群体的能力。” 尽管3位农民工代表在会前做了充足的准备工作,但不少人对他们仍存有疑虑:他们能否履行好全国人大代表的职责?毕竟他们没有任何从政经历,是连区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都没有担任过的“新新代表”。 当选代表 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为农民工进城就业创造有利条件。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是我国第一份系统关于农民工问题的纲领性文件,将农民工纳入到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来看待,提出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 在往年“两会”上,不断有代表、委员关注农民工问题。全国政协常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家骏曾说:“为什么我们谈农民工问题时总是隔靴搔痒,观点多、实践少,感受多、经历少,就是因为身边缺乏真正的农民工代表。” 2005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十届常委、民革江西省委员会主委陈清华的提案就是关于提高农民工的政治待遇。“两会上,几乎所有关于农民工待遇的提案都由其他界别的委员提出,其中原因就是因为农民工代表、委员的人数少。”陈清华委员说,如果能在各级人大、政协中增补农民工代表、委员,由他们代表全国农民工群体,提出的议案、提案将更有针对性、更具价值。 其时,我国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就已经出现农民工代表的身影。 去年3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秘书长盛华仁在作决定草案说明时提出:“我国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在全国人大中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随后,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这一决定明确规定:“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 有了这个制度性的决策,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实际上已经呼之欲出。按照全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名额分配,广东、重庆、上海各要产生一名农民工代表,而当时重庆、上海的人代会都尚未召开,因此胡小燕“抢了头彩”。 2008年1月21日下午,广东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由广东省总工会提名推荐的胡小燕,以740张赞成票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首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就此产生。当选时间比另两名农民工代表早半个月。 在3月6日的记者招待会上,康厚明透露,他所在的班影响非常大,重庆市总工会对其情况也是非常了解,“我当选代表是总工会提名的”。 农民工的利益需要制度保障 对于今年“两会”上首次出现的农民工代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表示:“这充分反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调整代表的比例结构,能更好地反映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不断自我完善,是值得肯定的。” “现在他们地位不平等,就是由于制度不合理造成的。”莫纪宏认为,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然而在现有的制度下,绝大多数农民工不可能像这3位农民工代表一样,搭乘“快车”走进国家最高议政殿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按照目前的法律,农民工这个群体处在一个尴尬的境地。“按照法律规定,他(农民工)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选举,而他又在城市工作。在工作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基本上不可能。而在城市他又属于临时性的工作,把他征集为选民参加选举也不大可能。所以按照目前的制度规定,农民工这个群体,实际上就没有办法通过选举产生他们的代表。这归根结底有赖于选举制度的改革,将来也就不会只有3位农民工代表,而会有更多的代表。” 此外,莫纪宏建议要改革户籍制度。“不能按照农民工的身份选择代表,而是要按照居住地。户籍制度改革了,农民工就可以纳入到本地了,这样他就可以纳入到本地人的选举制度当中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认为:“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不仅应该每一个阶层和利益群体都有自己的利益代表,而且应该通过法律制度保证每一个阶层和群体的利益都得到合理的保护。解决目前存在的、没有或者很少有人大代表代表某些阶层和群体利益的问题,关键不在于增补这些阶层和群体代表人数,而在于将人民群众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落到实处,使选举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保证人民群众手中的选票真正发挥作用,以选出真正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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