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人大代表:从心存疑问到建议立法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18:46 正义网-检察日报
人大代表:从心存疑问到建议立法 时间回到4年前。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河南省代表团的一位代表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那你们自身又有谁来监督呢? 现在,这种疑问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进而越来越少了。取而代之的是,近几年的全国两会在审议、讨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给予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提案和建议,建议将人民监督员制度纳入国家法律规范。 据高检院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以来,共有503人次人大代表和2名政协委员提出关于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的16项议案、1项提案和5项建议。其中,2005年有120名人大代表提出4项议案;2006年有258名人大代表提出8项议案、1名人大代表提出1项建议、2名政协委员提出1项提案;2007年有124名人大代表提出4项议案、4名人大代表提出4项建议。 这些代表和委员认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落实人民的宪法权利、践行司法民主的一个有效途径,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契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司法公正。这一制度从理论到实践,已经逐渐走向成熟,具备了立法的条件和基础。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推进司法公正的有意探索。”2007年,何素斌、李春林、方工三位代表建议对这一制度进行立法。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方工对记者说,引入外部监督机制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主动意识,但这一制度的效果还是需要法律的保障。 “通过试点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可行性已经毋庸置疑。”陈忠林代表说,“虽然这一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但当务之急是,法律对此制度的确认,使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成为刚性原则。” 2007年10月,在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报告高检院关于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情况时,贾春旺建议,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地方探索:为立法作好充分准备 立法需要充分的实践准备。 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各地的推进,地方人大常委会也纷纷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地方性规定,规范人民监督员制度。 早在2004年3月,四川省就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地方立法调研工作。2007年初,南京市政协委员汪莉提交提案,希望通过人大立法使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使这项外部监督制度与检察机关完全脱离,从而具有更高公信力。 就在2007年底,黑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要求该省各级检察机关应当接受人民群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并对人民监督员的产生、行使监督权的形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提出议案、提案和建议代表和委员们形成了这样的共识,虽然高检院出台了相关规定,地方也有细则,但作为有组织形态的社会力量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进行监督的刚性制度,不是检察机关“体内”制约,更不是某个地方的规定,因此,必须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而且,地方人民监督员工作逐步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探索,也为全国性立法作了铺垫。 “无论是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还是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机关都需要细致研究,提出具体方案。”方工委员认为。“目前的一些方案还需要有完善之处。比如监督员的选任范围和监督案件范围都需要扩大。”陈忠林代表结合本次提交的议案说,“立法应该只是时间问题,这是司法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作者: 宋识径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