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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呼吁尽快修订全民义务植树法律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4:50 法制与新闻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2007年10月1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反复研究,最终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该院认为,只有县级以上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有权下达植树任务或收取绿化费,阿庆嫂公司将绿化费交给了街道办事处,并不能证明其完成了年度植树任务。同时,阿庆嫂公司没有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已在家乡履行植树义务的证据,因此,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据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阿庆嫂公司的起诉,维持原判。 此案宣判后,笔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相关人员。 一位在政府法制局工作的人士说,根据规定,凡在职人员,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义务植树。对于其他人员,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年满11周岁的公民,男至60周岁,女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都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这位人士还说,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而不像阿庆嫂公司所认为的不包括农民工。虽然目前绿化部门的要求可能会导致一些人、特别是农民工重复履行植树义务,但在新植树义务规定出台之前,还必须执行以前的规定。 那么,本案提到的绿化费为每人每年25元,是如何制定出来的?缴上去的钱都做什么用了?绿化委有权进行罚款吗? 对此,有关人士解释说,郑州市物价局在2002年根据当年郑州市职工一个工作日的平均工资,核算出郑州绿化补偿费标准,市区每人每年25元,县(市)每人每年15元,从2003年2月1日起收费。郑州市绿化委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将按照《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根据《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的规定,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两倍的罚款,然后直接上缴国库,交由国家处理。 应尽快修订全民义务植树法律 由此看来,郑州市绿化委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过错,但为何还是被人告上法庭呢?笔者认为,这一切缘于义务植树没有颁布法律,只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所以才出现了“漏洞”。 1981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次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然而就是这权威的《决议》和《实施办法》,在执行中却被大打折扣。 据国家林业局最新公布的数字表明,2006年,我国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为55%,虽比2005年提高10个百分点,但全国仍有近半数适龄公民未完成植树义务。 据全国绿化委会员办公室介绍,全国平均义务植树尽责率普遍不高,主要有六方面原因:一是相当一部分省区市对绿委工作重视不够;二是一些地方绿化办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三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以及义务植树的体现形式多样化,一些地方依然采用旧办法组织发动义务植树,未能适应社会形势变化的要求;四是部分公民对义务植树的法定性、义务性、全民性、公益性认识不足,绿化意识还有待增强;五是义务植树法制保障机制不健全,表现在《全民义务植树条例》仍未出台,各地只有10个省区市颁布了地方法规,不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六是一些城市周边已没有成片荒山荒地,再组织大批居民直接绿化,确实有难度。 何以至此?原因不难查找。《决议》颁布的年代正值中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人尚在“单位”之中。而今20余年过去了,中国整个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迁,且不说个体从业者大批增加,就职于非国有单位的人也越来越多,单是从农村流向城市的打工者就不计其数,这些人无疑处于不便履行植树义务而又无法监督的状态。 更为重要的是,《决议》和《实施办法》产生于“文革”刚刚结束、法制初建时期,立法观念和技术还不成熟。该法律文本虽然字数不多,但却大量使用了非法律语言,比如“人人动手,年年植树,愚公移山,坚持不懈,为建设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共同奋斗”等,如果是一份倡议书,这样陈述未尝不可,但作为法律文本,显然不合时宜。这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法律与道德、政策的界限,提出了与客观现实有较大差距的义务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应尽快安排修改或重新制定有关义务植树的法律法规,以促进中国绿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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