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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官员是否构成滥用职权成庭审焦点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14:34 法制与新闻
庭审争辩: 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2007年7月31日,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8时30分开始,能容纳100余人的大法庭里,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除4名被告人的亲戚朋友外,还有当地部分政府官员,一些煤老板和众多省市新闻单位记者。一位煤老板说:“这也是我们这些煤老板学习的机会啊!要吸取经验教训啊!值得一听。”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5月1日,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在“六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完全的条件下,向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申请开工建设,被告人敖成璧将申请批给杨盛阅办,杨盛批示:“请生产技术科拟发建设开工通知。” 2004年7月15日,被告人吴鸿飞以生产技术科的名义,向昌源煤矿发出开工通知。2005年3月23日,昌源煤矿又向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开工建设两对矿井,被告人敖成璧再次将申请批给杨盛阅办,杨盛转批给生产技术科核实井口后办理。4月13日,被告人吴鸿飞再次向昌源煤矿发出开工通知。 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蒋成辉明知昌源煤矿属“六证”不全矿井,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文件规定,于2005年同意给昌源煤矿下达了两万吨原煤生产计划,并与该矿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之后,蒋成辉又在明知后所煤炭分局多次给该矿下发过《停建指令通知书》的情况下,违反富源煤炭局有关要求,不仅没有切断昌源煤矿的井下供电,反而同意昌源煤矿扩大用电,使昌源煤矿顺利完成了用电扩容,并将昌源煤矿列入辖区内煤矿双回路供电系统建设及改造工程中,使该矿实现双回路供电。 公诉机关认为,由于敖成璧等4被告人滥用职权,违法向昌源煤矿发放开工建设通知、给该矿下达生产计划、同意该矿的用电扩容,使该矿在“六证”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条件下违法生产建设,生产中盲目蛮干、冒险作业,最终导致了2006年11月25日昌源煤矿2号井发生瓦斯爆炸,致32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0万余元。 公诉机关同时指控,在之前的2005年6月25日,富源县大河镇金晶煤矿2号井在“六证”不全的情况下向富源县煤炭工业局申请开工建设,被告人杨盛批转给生产技术科办理,之后,被告人吴鸿飞向金晶煤矿2号井发出《关于同意大河镇金晶煤矿二号井开工建设的通知》。由于被告人杨盛、吴鸿飞滥用职权,违法向金晶煤矿2号井发放开工建设通知书,使该煤矿在安全隐患突出的条件下违法生产建设,最终导致了2006年7月8日金晶煤矿2号井发生透水事故,致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上午11时30分,审判长宣布休庭,下午2时30分继续审理。 下午的庭审中,公诉机关主要出示指控4被告人滥用职权的证据,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证据,4名被告人都没有意见。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 8月1日,是富源矿难一案公开审理的第二天。庭审从上午8点30分开始,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针对敖成璧等4名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展开调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敖成璧、杨盛、吴鸿飞、蒋成辉滥用职权,最终导致了2006年11月25日昌源煤矿2号井发生瓦斯爆炸。4名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杨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煤老板贿赂款7万余元;2006年12月8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蒋成辉的住宅进行搜查时,发现蒋成辉藏有子弹,经公安机关侦查核实,蒋成辉非法持有军用子弹37发,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蒋成辉的刑事责任。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敖成壁、杨盛、蒋成辉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另外,敖成壁、杨盛在受贿犯罪中,具备自首情节,且受贿款额已全部缴清,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4名被告人在法庭上没有进行更多的辩解。 敖成璧说:“我在当局长期间,只要是局里的每一项重大决策,都是要经过局务会议讨论的,只有多数人认可后,才能作出决定,我在一些文件上签字,那是我的职责所在,因为我是局长,换任何一个人来当局长,也要在讨论通过后的文件上签字,况且,每个重大决策,煤炭局还得向上级部门汇报,因此不存在滥用职权。” 敖成璧的辩护律师马军认为,被告人敖成璧不应该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发生矿难事故前,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曾多次勒令昌源煤矿整改、关闭,而且,昌源煤矿因证照不全,属于已经封闭停止施工的煤矿,可煤矿老板就是不听,擅自施工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马军说,煤炭局看到昌源煤矿老板多次擅自开工,于2006年10月13日,还专门出了份文件,建议对违法违规建设矿井的采取处理措施,昌源煤矿就在其中。 其余3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其当事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由于案情重大,控辩双方争议较大,案件未能当庭宣判。 一审认定: 煤官被控渎职成立 庭审持续了3天之久,法庭经过公开开庭查明:被告人敖成璧于2004年5月1日收到富源县后所镇昌源煤矿开工建设的申请后,未按规定提交局委会讨论,将申请批示给被告人杨盛阅处,被告人杨盛收到该申请后,在明知该煤矿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将申请批转该局生产技术科办理。2004年7月15日,被告人吴鸿飞明知违法、违规,仍以生产技术科的名义,向昌源煤矿发出《关于同意昌源煤矿开工建设的通知》。2005年3月23日,昌源煤矿在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向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申请开工建设两对矿井,被告人敖成璧再次将申请批给被告人杨盛阅办,被告人杨盛批转给生产技术科核实井口后办理,2005年4月13日,被告人吴鸿飞又向昌源煤矿发出《关于同意后所镇昌源煤矿开工建设的通知》。2005年1月,被告人蒋成辉在明知昌源煤矿属“六证”不全建设矿井、相关部门未做出合格验收、昌源煤矿还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给昌源煤矿下达了年生产量两万吨的生产计划,并代表后所煤炭分局与该矿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2006年4月,昌源煤矿向后所煤炭分局提出煤矿用电扩容申请,被告人蒋成辉在明知该煤矿已被国务院安委办、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明文列为关闭煤矿的情况下,擅自在该煤矿的用电扩容申请上批示“同意申报电管部门审批”的意见,使该煤矿顺利实现了双回路供电采煤。昌源煤矿在开工建设、生产中,无证采煤,2号井机电管理混乱,违规冒险作业,2006年11月25日,昌源煤矿2号井发生瓦斯爆炸,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05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杨盛于2005年6月25日在收到富源县大河镇金晶煤矿向富源县煤炭工业局提出2号井开工建设的申请后,明知该矿“六证”不全,不具备开工条件,未按规定提交局委会讨论,批示“由局生产技术科办理”,被告人吴鸿飞在收到该申请及批示后,未按合法程序办理,于2005年7月3日,向金晶煤矿2号井发出《关于同意大河镇金晶煤矿2号井开工建设的通知》。2006年7月8日,金晶煤矿2号井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56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 被告人敖成璧在2003年1月至2006年10月担任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富源县后所镇老炭山煤矿、后所镇岔河煤矿、森岳煤业有限公司瓦源冲煤矿等煤矿为与被告人敖成璧搞好关系,在矿井项目建设改造申报、审批过程中得到敖成璧的帮助、关照,煤矿矿长陈应坤、朱帮存、叶旭光等人先后14次送给被告人敖成璧人民币13万元,使上述煤矿顺利获得了政府对煤矿建设的补贴款。被告人敖成璧在收受贿赂后,先后8次向富源县纪委上缴受贿款5.9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敖成璧非法所得的受贿款7.06万元已予以追缴。 被告人杨盛在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担任富源县煤炭工业局办公室副主任、副局长期间,在办理富源县后所镇禄发煤矿、大河镇五里德煤矿、十八连山乡四角地煤矿、富村镇兴济煤矿等煤矿的通风系统、皮带运输斜井等改造建设申报、审查过程中,先后6次收受陈某等人人民币7.4万元,使上述煤矿顺利获得了政府对煤矿建设的补贴款。 被告人蒋成辉于1988年至1991年在富源县中安镇煤管所工作期间,中安镇武装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打靶,在打靶过程中,被告人蒋成辉擅自将打靶用的子弹37发拿回家收藏。 据上述查明事实,一审法庭认为:被告人敖成璧、杨盛、吴鸿飞履职过程中,对昌源、金晶二煤矿提出的建井申请,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下,未尽注意义务,随意行使权力,违法、违规批准二煤矿的建井申请,在二煤矿的建设、生产过程中,未尽监督、检查义务。被告人蒋成辉明知昌源煤矿不符合开工建设条件、没有生产资格的情况下,擅自给该煤矿下达生产任务,在昌源煤矿被明令关闭后,又违规在该矿的用电申请上批示意见,使该煤矿顺利实现双回路供电,由于4名被告人的行为,间接造成了昌源、金晶矿难事故的发生,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巨大损失,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敖成璧、杨盛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和职务形成的便利关系,在审查、上报辖区内煤矿建设项目中,为他人提供便利条件,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敖成璧受贿7.06万元,被告人杨盛受贿7.4万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成辉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私自收藏军用子弹37发。鉴于所持有的子弹系参与地方武装部打靶带回收藏,未流向社会,没有给社会造成较大危害,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被告人敖成璧、杨盛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受贿犯罪事实,并积极退交受贿款,属自首,应减轻处罚。鉴于昌源、金晶煤矿事故的发生系一果多因,煤矿业主和其他相关部门均有责任,4名被告人的行为只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以及在审理中,4名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分别从轻处罚。据此,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敖成壁、杨盛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鸿飞、蒋成辉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敖成璧和杨盛以定性不准、量刑不当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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