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内部哪个部门更合适行使指定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8日10:24 法制日报

  “就目前而言,在指定异地管辖这起案件过程中,一些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了。”湖北高院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说,“比如,在行使指定管辖权时,按照高院内部部门的分工,是由行政庭负责呢?还是由立案庭负责呢?还是要经过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呢?”

  案件进入高院审委会讨论,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审委会也承担着很大的任务。如果每个异地管辖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委会,显然会增加审委会的负担,“不是最佳选择”。

  据介绍,汉江中院此次审理的案件,是由湖北省高院立案庭指定。“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异地审理的指定权由立案庭审理并无不当。”

  一种观点认为,由立案庭作为行使指定权的主管负责部门,一是因为立案管辖属于程序问题,属于立案庭的职责范围;二是立案庭统一对外也可避免政出多门,方便当事人和程序上的统一协调。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在异地审理制度的探索阶段,对被指定法院的选择的第一原则是:要保证被选择法院行政庭法官的业务素质,能够严格依法完成案件的审理。那么谁对相关业务审判庭更加熟悉呢?“当然是高院相对应的行政庭”。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案件异地审理审批可以由立案庭和行政庭庭长在决定书上联合签名生效。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不断摸索中确定下来。”湖北省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应否建立更多启动机制

  本报记者在采访中,汉江中院此次审理的案件原告表示:“我们在随州法院遭遇立案难题后,当时觉得已经没有什么好的出路了。”

  但不久,他们被通知,案件被湖北省高院指定到异地法院,即汉江中院审理。

  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作为案件原告的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指定的异地管辖,而不能主动将自己的意思表示显示在程序之中。

  另外,分析浙江台州、温州的“异地交叉审理”制度可以发现,仅有中院作为个案异地审理的指定主体,级别上很受局限。

  湖北此次案件的异地审理,突破点之一就是将这项制度的指定主体升格,即上升到高级法院的级别。但是,仍没有解决“如何让原告意思表示参加进来”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利于对相对弱者权益的保护,也不能最大程度上消除能存在的行政干扰。

  这里面就需要衡量三方面关系:原告申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以及享有指定权限的法院主动指定。衡量这三方面关系,就应有一个顺序的问题。湖北省高院的相关研究人员告诉本报记者,按照设想,将来推行的异地审理制度,有可能将原告申请作为第一顺序,而第二顺序才是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第三顺序是上级法院主动指定。

  “但是,这还是缺少一种制度性的规范。因此我建议在启动案件异地审理程序之前,可以引入听证程序。按照原被告双方的意愿,启动听证程序后,不仅对原告权益有所保障,也可以防止矫枉过正,而带有片面性的压制被告即行政机关的权益。”这位研究人员表示,他正在进一步对此种制度的引入作分析。

  指定案件的范围和期限应明确

  作为探索,汉江中院对这个土地确权案件异地审理,尚属于个案。而要将其作为经验积累后,进行制度上的升华,则必须明确:哪些案件适宜异地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对必须指定异地审理的案件进行分类。有的地方将行政相对人诉公安局、国土局等部门的行政侵权案件,列入其中。这类案件可能并不复杂,但不指定异地管辖则在当地难以理清并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无论对政府威信还是司法权威都可能产生很大负面效应。

  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异地审理制度的案件范围也不能无限放大。

  基于这种情况,有研究人员建议,异地审理的案件范围可以作如下考虑:被告为同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审理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由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案件或者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审理的;被告是政府强力职能部门的案件,所在地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审理的;被告为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地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基层法院、其他中级法院审理。

  另外,如果案件原被告双方不能明确指定异地管辖的期限,也将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其他后续工作特别是案件审理就会无序或拖延,必然影响办案效率。也会牵扯到当事人的精力。研究人员建议,指定期限可以不另加时间而是纳入7日的审查立案时间,定时作出指定决定(同时可提出诉讼费减缓意见)。

  经济负担会不会成为障碍

  从湖北随州市到汉江中院所在地,仙桃市,顺

高速公路走大约有400公里的距离。

  虽然这只是湖北高院在探索行政案件异地审理制度中的实验案件。但是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就是异地审理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尤其是原告一方的负担,比如会相对增加路费、住宿费和就餐费用等。

  据悉,最高法院在研究制定《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过程中,也注重考虑到这个问题,而采取就近制定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

  如何更加让异地管辖制度彰显其“魅力”呢?研究人员建议,应当加大被指定的法院对指定案件实行司法救助的政策。尤其对于原告,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在一些案件中,如果在他们付出更多精力,负担更多费用的情况下,再收取其诉讼费,则会挫伤他们参加诉讼的积极性。所以法院符合要求的部分案件的诉讼费可先实行缓交,判决后若被告败诉,由其承担;若被告胜诉,对原告的诉讼费和其他诉讼费可视情况予以免交。

  在本报记者调查过程中,一些被指定异地管辖的行政案件的原告表示,他们宁可多花一些费用,也愿意选择这种方式。也有人表示,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条件已经有了改善,多数地方往返还是很便利的,应该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太多的负担和麻烦。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所言:“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价值的衡量,究竟是把当事人方便诉讼放在首位,还是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放在首位。广大群众都会作出一个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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