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保证职工休息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8日03:25 新京报

  “适度”保证职工休息权是由我国产业结构决定的

  背景:欧洲人的休息时间占全年时间的40%以上。比如法国,一年法定休息日为150天,而且该国《劳动法》规定,周日是法定假日,商店不得开门,否则被视为非法营业,要受到重罚。我国现在的法定休息日是114天,而且职工加班加点现象严重,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显示,70%的职工处在亚健康状态。

  新京报:但是,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业优先考虑的仍是降低单位时间劳动成本的问题,因而才会设法积压或挤压职工的休息时间。难道他们不明白保证职工休息权的意义吗?

  刘德谦:虽然保证职工休息权与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成长从长远来说是一致的,但是从短期来看,我国的主要工业和服务业产品的技术附加值比较低,而且必须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既要保证一定的价格优势,又要保证企业的发展,一些企业便指望通过压低单位时间劳动成本来提高利润空间。

  刘铁山: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并不是不想保证职工的休息权,我相信没有几个企业不希望自己的员工愉快地工作、体面地生活,但是否有条件做到是要打问号的。目前讲的职工休息权的保证主要是一种基于现实的考虑。我认为,现在最应该考虑的是一个“度”的把握问题。

  新京报:你说到的“度”,具体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刘铁山:我国现阶段只能强调“适度”保证职工的休息权,主要由3个因素决定。第一,我国经济发展对外国投资依赖仍比较强,而“过度”强调职工休息权,势必影响投资。大量的外国制造业之所以愿意转移到中国来,至少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国的人工成本低,二是劳工保护的法规较少,执行不像西方那样严格。《劳动合同法》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一个美国议员曾致函总统布什,告诉布什应该特别注意中国正准备出台的一部旨在保护劳工权益的重要法律,可能会大幅提高中国的人工成本。言下之意,如果中国人工成本过高,应该考虑改变美国的对华投资战略。

  第二,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比较高,而且价格优势正在丧失。过度保证职工休息权肯定会提高人工成本,提高产品价格,从而丧失国际竞争优势。

  第三,我国的产业结构仍比较低,大多数企业仍在生产产业链末端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它们最主要的成本构成就是人工。如果过度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对产品的成本影响会是非常明显的。不久前我再度到欧洲,有了更进一步的体会。欧洲目前主要生产的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但中低端产品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已经没有竞争力了。假如欧洲不拥有现在的技术和资本优势,依然给予职工现在这么多的休息时间,欧洲的经济是不可能保持它现在的活力的。

  所以,我认为我们当然应该保证职工的休息权,但必须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上升阶段相适应。

  新京报:看来,保护职工休息权应该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

  刘德谦:实际上,法国已经出现了因对劳工休息时间的过急操作,影响经济增长和社会活力的现象。正因为如此,2005年3月,法国议会以350票对135票的结果,通过了改革法案,对花了巨大社会代价和经济代价推行不几年的35小时工作制进行了改革,允许雇主通过与工会谈判等,以支付合理报酬为条件适度增加工人工时,但每年加班时间不得超过220小时。

  因此,如何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应该找到一个经济效率与职工权利之间的平衡点。

    带薪休假制度可化解“黄金周困境”

  背景:发改委11月9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消息说,出台《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的休假制度落实不够,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虽然设定了年休假制度,但安排时间较为集中,在实际执行中存在职工难以自由休息和因工作紧张而不能休假的现象。对企业职工年休假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一些职工的年休假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新京报:实际上,从《职工带薪休假规定》和《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可以看出,职工最希望的,是现有的法定休息日能够得到落实。带薪休假已经被发达国家证明是一个保证职工休息权的比较理想的方式,而且正如前面提到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从3个层面对职工的休息权作出了规定,但对职工的带薪休假权,《劳动法》只给出了原则,作为第三个层面的具体办法却迟迟未能出台。为什么?

  刘德谦:我们当然希望国务院能尽早出台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补足我们现有的、保证职工休息权的法律体系中尚缺失的一环。刚刚结束的《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已经享受到带薪休假权利的职工,对是否取消“五一”黄金周一般反应平淡。从一个侧面说明,带薪休假制度可以化解当前围绕黄金周产生的种种争论,一旦带薪休假制度真正在全国得到普遍执行,黄金周问题或许就不是问题了。

  但是,为什么带薪休假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迟迟没有出台?我认为主要有3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目前的劳动生产率尚不够高,全面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普遍增加职工休息时间,势必增加产品劳动成本,从而推动物价继续上涨,而受影响最大的可能要算中低收入家庭。第二,我国人民币一直表现得比较坚挺,最近一两年又正经历着升值的巨大压力,已经对我国的产品出口带来了不小的阻力,如果全面实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只会进一步增加出口的难度。第三,各种迹象显示,目前中国的普通百姓对提高收入更为关心,而休假时间的过度膨胀,必然会影响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

  为了平衡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与抑制产品劳动成本之间的矛盾,我认为,今后的进一步制度安排可以适当增加职工带薪休假制度的弹性,比如允许企业对没有带薪休假的职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刘铁山:国务院既然已经开始公开征求对《职工带薪休假规定》的意见,根据以往的经验,正式的行政法规很可能最近就会出台。

  新京报:你曾经就职于国家劳动部(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策法规司、劳动关系监察司,而且主要从事的是立法、立法审查及指导执行工作。你能否判断一下,最快什么时候能够正式出台?

  刘铁山:估计会是明年上半年。

  新京报:前面提到可以适当增加带薪休假制度的弹性,但司法实践表明,保障职工权利的法律即便是一些刚性规定,往往都很难得到落实,更何况弹性的规定。《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能避免类似情况吗?

  刘德谦:不能奢望法规、条例的实施会一步到位。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的水平大不相同。上面我所说的“弹性”,正是针对我国的现实而言的,是既考虑到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部分企事业单位面对实施的难度,亦为了与原则的刚性相配合,以增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设想。

  刘铁山:不同水平的企业,反应会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对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企业来说成本增加很少,而对管理很粗放的企业来说,肯定会大幅提高成本和风险。带薪休假制度也一样,对那些早就实现了带薪休假制度、管理水平比较高的企业来说,不会构成什么问题,但对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来说,肯定是会有问题的,他们很可能会像对待《劳动合同法》一样,搞一个“应对”措施,但越是想“应对”的企业,遇到的麻烦(如职工投诉、劳动争议、处罚)可能也就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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