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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出台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6日01:43 扬子晚报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体办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 附:如何提交意见 第一种途径:登录网站留言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chinalaw.gov.cn),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留言。 第二种途径:寄信或发电邮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以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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