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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将实行重点工业污染环境行政首长责任制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0日04:11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胡帆)今年11月1日起,《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对影响我省环境的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已被纳入法制化轨道。这是记者19日从省人大了解到的。《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其行政首长是重点工业污染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排污企业应保证防治污染实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全省统一的重点工业污染自动监控系统;排污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全省统一的污染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确保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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