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06:23 信息时报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二)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附件1);

  (三)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人】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由户口簿记载的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未成年人应当与法定监护人共同申请;30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

  享受过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享受过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内部

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的户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并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国土房管分局。

  (四)复核:各区国土房管分局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按本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按本办法附件2执行);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

  (五)批准和公示:市房改办住建办将经复核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廉租保障方式等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书面向市房改办住建办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房改办住建办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告,按批准的保障方式进入轮候。

  【提交材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或其他收入),以及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和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四)因在本市大中专院校读书取得本市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市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五)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六)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提供《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或《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七)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和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残疾人以及劳动模范的,提供相关证明;

  (八)家庭资产情况及其证明材料;

  (九)《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收入、资产、住房面积的证明材料按本办法附件3执行。

  【评分轮候】

  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现住房建筑面积采取网上核定,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核对要求,在收到市房改办住建办提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电子化信息。

  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按评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并按轮候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评分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人家庭的在穗年限评分、婚龄评分、轮候评分随着时间变化而相应自动调整。申请人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改变的,申请人应当自改变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如实提交书面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按程序报批后调整轮候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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