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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捍卫公众用药安全的诉讼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16:42 《法律与生活》杂志
——“齐二药”案律师手记 文/陈北元 在国内的产品质量侵权诉讼中,“齐二药”案件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案件。这样的诉讼,是我 们必须进行和坚持到底的诉讼,是我们不能放弃的诉讼!作为系列案件的受害者的委托代理律师,我有责任将这场诉讼的前后 告诉社会。 2006年的“齐二药”假药事件的曝光,举世震惊,高层震怒,舆情矛头直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字 号陷入严重信任危机。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原因在于无法原谅用以治病救人的药品不能治病反致命! 因为有从事医疗职业经历的缘故,医药领域的案件容易引起我的关注,“医者父母心”,“药者也应是父母心”,这 是职业经历赋予我关于医药工作的基本价值观。因此,“齐二药”事件深深刺痛我,我告诉自己必须做点什么。 上书人大: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2006年5月20日,听到政府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理赔“齐二药”假药事件的受害者的消息后,我直接在网上向处 理该事件的领导小组组长、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提出建议: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致使社会目前处于我国公共卫生危机事 件的高发期,“齐二药”假药事件只是其中之一。政府的监管当然是责无旁贷的,但是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单靠政府之力无 法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对于社会和受害人来讲,重点在于以后不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和得到赔偿。而对于假药生产者来讲 ,如何让其不敢且不能犯则应当是一切工作的核心,因此,对涉及社会公众健康和安全利益的产品的生产者,比如药品等特殊 商品,应当有更严格的责任,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同时,我表示将成立律师团为受害人维权。当时,建议得到廖新波的积极 回应。 2006年5月31日,农历端午节,我与其他几位律师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将起草好的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扩大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和标准的公民建议书上书全国人大,建议确立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遏制 泛滥成灾的假劣药品现状。 在上书中,我们希望以“齐二药”事件为契机,促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是在消费领域的特殊人身侵权惩罚性赔 偿法律制度的建立。对于“齐二药”假药事件这样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的假药生产者,只有通过惩罚性赔偿 措施,提高其违法成本,使其承担破产或倾家荡产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的安慰和对其他生产者的警示作用才能显现出来。我 非常希望能通过此次危机事件的处理,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 上书人大之后,我不断接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法律咨询,协助受害人参与事件协调小组的谈判,最终谈判赔偿方给出 的赔偿方案大体分为三个等级:患者死亡与假药高度相关者,赔偿20万;患者受害与假药相关者,赔偿3万;患者用过药但 未出现明显损害者,赔偿1万。64名患者的医疗费用如数退还。 但部分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对这一方案的赔偿金额难以接受,他们打算通过司法渠道诉讼维权。 10人律师团的维权努力 就这样,我开始接受当事人委托,准备诉讼方案。当时主要面临着假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本身及后遗 症等的司法鉴定难题,以及药害的赔偿机制等。 期间“欣弗”劣药事件的诉讼陷入困局,为增加诉讼成功的因素和吸取教训,我和欣弗药害案的律师建立了联系,发 表了诉讼联盟律师团共同声明,声明指出:2006年是中国药物安全最令人揪心的一年,在这一年里,连续多起假劣药品事 件发生,件件触目惊心,件件轰动全国,件件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 在频繁发生药物致死性公共危害事件过程中,作为有公共卫生安全属性的产品利益链上的药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包括 医院),应该担当更严格的产品质量责任。加强行政监管力度当然是必须和紧迫的,但是,如果过分倚重和偏好行政监督,而 忽略消费者自身保护制度的建构,这种假劣产品泛滥成灾的状况不会有根本的改善。面对当下的现实,当我们面临假劣有毒产 品成灾的状况,只有消费者团结起来,才是权利得到保护的最可靠保证。为此,我们成立诉讼联盟律师团,以合力协作的方式 ,共同维护“齐二药和欣弗事件”的受害人的权益,律师团成员包括已经代理案件的各省律师,自愿参加,今后代理案件的律 师也可自愿参加。初步的诉讼联盟律师团成员包括:“齐二药”律师团:广东陈北元律师,安徽孔维钊律师;“欣弗”律师团 :北京陈永飞律师,辽宁赵通律师。后来,律师团的成员增加到了10个人。 律师团组团成功后,我们原准备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广州中院以不符合集体诉讼为由拒绝受理。20 07年3月29日,经过充分准备,6名受害人起诉中山三院的案件正式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其后陆续有其他4位 律师代理的5名受害人也向中山三院分别提出索赔,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我们选择中山三院作为被告是基于对受害 人权利的最佳保护立场出发。 法庭激辩,中山三院是否侵权 2007年5月28日和29日,是法庭确定的开庭时间,但在28日上午开庭时,中山三院提出了追加被告和延期 审理的请求,法庭将当日的开庭临时改为证据交换。此后,法庭又依职权追加了“齐二药”、广州金蘅源医药公司和广东医保 公司作为共同被告。8月2日和8月9日、10日法庭连续开庭审理系列案件,“齐二药”从未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中山三院及两名经销商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亮菌甲素注射液”这一药品的采购过程合 法。药物是“齐二药”厂生产的,药品相继经过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和广东医药保健公司的转手,最后的使用者是中 山三院。庭审中,除“齐二药”之外的三方均声称,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自己没有检验药品的责任,对此事件也不需负责。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及各自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被告中山三院认为自己发现假药有功无过,没有过 错,称医院没有检测药品内在质量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广州金蘅源医药公司和广东医保公司也认为只对药品的外在包装负责 ,不对药品的内在质量负责,不应承担责任。 我提出医院首先是销售者,将假药加价28%以每支46.10元的价格卖给受害人,符合《产品质量法》销售者的 法律主体性质;案件是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本案的四 个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山三院实际在大肆盈利,不可能代表公共利益。 庭审时暴露了两大问题,一个是药品流通领域的混乱,表现为药价的虚高和暴利,出厂价5元卖给病人46.10元 ,获利将近9倍。一个是药品质量监管体系形同虚设,表现为销售企业和医院买卖假药而不需承担责任。中山三院甚至强调医 院的特殊性,称医院对药品的购进和定价没有选择权,因此该种销售与其他的销售不同。我提出反驳:食盐也是国家专营和定 价,如果在商场买到有毒的假盐,商场难道不负责任,医院把药品卖给病人和药店把药品卖给病人有何不同,如果医院对假药 不负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药店和医院都可以随意买卖质量不合格的药品而不负责任。 荒唐标本,10万元买来GMP认证书 在民事案件开庭的同时,2007年8月8日,“齐二药”假药事件刑事案件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广州市人 民检察院指控:“齐二药”原总经理尹家德、副总经理朱传华、副总经理郭兴平、化验室主任陈桂芬、采购员钮忠仁等5名相 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希望法院严惩。包括受害者家属在内的近200人旁听了当天的审判。各被告人的表白 让旁听者感慨万分: 采购环节——药品采购员钮忠仁:“我完全看不懂供货商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 批准环节——主管药品采购的副总郭兴平:“GMP认证是花钱买的。” 化验环节——化验室主任陈桂芬:“我们科11个化验人员没有几个懂相关的化学知识,大部分人都没有经过培训。 ” 质检环节——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朱传华:“公司有惯例,如果(原料)有不合格的,也按合格的(报告书)开出来 。” 最后拍板——“齐二药”总经理尹家德:“原料进厂的时候,具体的部分由具体的人员负责,我并不清楚。” 钮忠仁是“齐二药”公司的采购员,负责原料、辅料的采购工作。按照规定,物料采购应该对供货方作实地考察并要 求供货方提供原、辅料样品进行检验,可钮忠仁却没有执行。2005年9月,钮忠仁在采购丙二醇辅料时,贪图便宜,在未 核实供应商王桂平(另案处理)供货资质的情况下,购进了王桂平供应的假冒丙二醇1吨。 此后,疏漏不断发生。先是钮忠仁的上级——主管采购、仓储、运输的副总经理郭兴平,他同样没有按规定在原、辅 料采购前派人实地考察供货方,也没有要求供货方提供原、辅料样品进行检验,就同意了钮忠仁的采购计划。按规定,原料进 入生产环节之前,必须经过检测。尽管“齐二药”检验设施不齐全、检验人员检验资质不全,这批原料还是被检出“相对密度 ”不合格。但是,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认为“可能只是纯度不高,应该还是丙二醇”。 于是,在没有鉴别检验项目的情况下,指令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化验室主任陈桂芬只有初 中一年级的文化程度,几乎看不懂化学光谱,她按朱传华的授意开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书。 “齐二药”原总经理尹家德认为采购原料是小事,根本不屑于管,他是管大事的。法庭更是爆出,药厂的GMP认证 证书是花10万元买回来的! 案件启示,我们要有反思的能力 “齐二药”假药事件暴露出几乎所有医药体制的不合理问题,是一个极为典型的“坏的标本”,但我们更希望通过本 案的诉讼,通过对事件的反思和事件的善后处理成为良好善治的标本,成为医药领域由混乱向良好转变的转折点。案件诉讼中 暴露出来的药品流通领域的药价虚高问题,和药品质量无人把关等问题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对不科学制度进行全面彻底改造,以 提高医药卫生领域的行政治理水平,给公众一个安全和谐的公共卫生环境。 2007年8月16日,“齐二药”民事索赔系列案件最后一次开庭结束了。接下来,我们是对法院判决的期待! (作者系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齐二药”受害者律师团代表)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9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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