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彰显司法文明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3日11:15 民主与法制时报

  《规定》出台近一个月来,引发的激烈争论令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始料未及。面对公众的关注和质疑,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时进行了解释、回应。

  李自民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对轻微犯罪不捕不诉的做法,其实没有降低执法标准,只是执法思想和认识上的转变。 “长期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政法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对犯罪的处理上,更多强调的是‘严打’,这对处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无疑是必要和正确的。但有时一些地方,不加区别地以‘严打’对待所有犯罪,就值得反思了。”

  “对实施了轻罪的行为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使他们充分体会社会的宽容和温暖,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和自身发展。同时也可以避免给犯罪人的家庭带来情感缺失,增加经济负担,甚至出现家庭破裂或其他负面效应。在对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的政策时,通过充分听取和考虑被害人的意愿,既可以提升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又可以较好地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冲突,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李自民表示,在当前刑事犯罪问题日益严重与司法资源明显不足的背景下,《规定》的施行,必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公共利益,特别是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习惯于把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指标作为检察业务考核目标中的重要内容。由于不捕率、不诉率的束缚,当遇到罪行轻微、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时,往往因考虑不捕率压力而批准逮捕;当遇到证据不够充分的案件时,有可能为降低不诉率而与法院协商,提起公诉,勉强判决。这种唯“率”是从的数字依赖症,使得逮捕、起诉的法定必要性规定被虚置,影响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质量,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不能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宽大、打击与挽救并重的刑事政策,从而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虚化、司法资源浪费以及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等后果,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

  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明确列举了9种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和10种不起诉的情形,细化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明确了各项标准,增强了其可操作性。同时也从根本上扭转了以不捕率、不诉率为指挥棒的倾向,真正以权利保障、社会和谐为批捕、起诉的指针。

  一位负责起诉的检察官坦言,《规定》的出台会对检察系统内外的考核机制形成一定的冲击,但是真正完整的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有赖于司法链条的联动呼应。

  7月31日上午,王青处长告诉《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规定》不仅包含“从轻”、“从快”原则,更包括“从重”内容,并且“从重”内容放在了第一位,《规定》的核心是“宽严相济”,而不是“一切从宽”。“我希望大家全面客观地理解我们这次探索,给这个新生事物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

  “宽严相济”重在“有度”

  法学专家认为,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科学界定“宽”和“严”,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既不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时宽时严宽严失当,只有宽严协调才能实现政通人和的效果。“宽严相济”的关键是结合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出正确的自由裁量。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贯彻“宽严相济”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其中第三项原则就是“严格依法”,明确指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合法、于法有据。这一原则要求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时必须以严格的法度作为其标杆,宽严的依据不能是“自己的好恶”,而只能是法律。

  “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法学专家表示,宽严相济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是我国现阶段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基本的刑事政策。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