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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出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09:21 公益时报
本报讯(实习记者祖伟)6月29日,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 职工的合法权益,民政部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根据新的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 (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 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 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 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 保险;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据悉,办法已从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民政部还强调,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核 查、年检时,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 而此前,也就是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 管办法通知》,对相关问题予以了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并提交以下材料: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 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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