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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洞天》:掘出宝藏该归谁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5:30 法律与生活
几个与掘宝有关的名著 见宝不掘得好报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大多包含着“教化”的目的,作品总是有着一个惩恶扬善的主题。元代剧作家关汉卿的《状元堂陈 母教子》就很典型。 这个杂剧一开始说陈母守寡拉扯三子一女长大,有一次打墙时刨出了一窟金银,大儿子说“这是天赐予俺的钱财”, 陈母却下令掩埋,引宋儒邵尧夫训子之言“我欲教汝为大贤,未知天意肯从否”,教子好好读书。以后果然老大、老二接连中 了状元,女儿也招到一个状元女婿。最小的儿子只因为掩埋时拿了四个金元宝,一直被陈母及兄弟们看不起,但最后居然也中 了状元。 显然,作者的观点是见钱不眼开的人定能得好报。 负心人难逃厄运 明末清初的《八洞天》是一部三卷篇幅的短篇小说集,第一卷“假掘藏变成真掘藏 攘银人代作偿银人”,则讲的 是这样一个负心人不得好报的故事: 明朝正统年间,浙江兰溪有个磨豆腐的甄奉桂,租了冯乐善的小门面房子做生意。穷极无聊,过年时和乡邻们开玩笑 说是大年夜在房内挖到了银子。想不到有个朋友盛好仁信以为真,给他资金,委托他到外地经商。房东冯乐善也将另一套从刘 姓典来的大房子租给他。甄奉桂财运高照,一搬进大房子就真的掘藏,居然得了五千两银子,果然成了大富翁。他巴结大官宦 ,欺压盛好仁,赖冯乐善的钱。结果虽然他成了当地首富,可是没几年就发背疽,又被医生误诊,五脏溃烂而死。他的财产被 官宦接收,百般培养的儿子也因科举考试失利而逃亡。冯乐善和盛好仁却结成儿女亲家,恢复了原来的家业。在这一卷卷末, 不知名的作家点明本卷的主题是“正交情”。 挖到银子不还结果变狗 无独有偶,明代冯梦龙的《警世通言》第二十五卷“桂员外途穷忏悔”,也是一个类似的故事: 元朝时苏州有个桂富五,因为负债被恶霸勒索,走投无路,想寻短见。巧遇本地财主施济,仗义疏财,替他还清了三 百两银子的债务,还让他在自己家的一处桑枣园安身。过了一年,桂富五在桑枣园的银杏树下挖出三个瓷坛,坛内共有一千五 百两银子。夫妻两人商议:如果还了施济的三百两银子,就要说出银子的来历,“原是他园之物,祖上所遗,凭他说三千四千 ,你那里分辨?和盘托出,还只嫌少,不惟不见我们好心,反成不美”。所以索性不还,暗中将银子拿到绍兴去买田。八年后 施济去世,桂富五乘机搬家到绍兴。以后施家家道中落,寡妻严氏和儿子施还无可奈何到绍兴找桂富五(已改名桂迁),想要 回那三百两银子。想不到桂迁根本不认账,严氏一气之下,回到苏州不久就发病去世。施还为办丧事,只得出卖祖屋,结果在 清理房屋时发现祖父留下的藏银遗嘱,除了在桑枣园的藏银已失外,各处埋藏的银子有上万两,得以还清债务,依然做个大财 主。而桂富五却为捐官被人骗去财产,妻子和两个儿子暴毙。因桂富五当初曾起誓报答施家,否则来生“犬马相报”,结果妻 儿都已投生为施家之狗。桂富五只得到施家忏悔,自己为施家之仆,将女儿送给施还为妾,以偿当年之债,才得以善终。 清代李绿园所著的小说《歧路灯》里,却正好有一个与上两个故事相对照的故事。谭家老仆王中,因老主人遗言,得 到主人家城南菜园地二十亩为家业。后来在井池石板下掘得窟藏银两约有一千一百两上下。“若是气量浅小的人,在路上拾条 手巾,道边拾几文钱,尚不免喜形于色,逢人自夸造化。”而王中却说:“这园子原是大老爷在日赏我的,我立意没有要主人 产业的理……我挖这银子,仍然是上下土木金石相连,还是主人家财帛。”于是他请他人出面替主人赎回已出典的街面房屋, 使得主人家再度复兴。他这样做,就连主人的表弟王隆吉也说:“难得难得,就是咱两个亲表兄弟,我得了这银子,我就要瞒 你;纵然我想给你些,又怕你得了少的还想多的,只怕还告我哩。好个王中,难得难得。” 发现宝藏归自己 抛开有关报应或者伦理之类的观念,仅仅从法律角度来观察,在他人土地里挖出银子,发现人究竟有没有权利据为己 有?这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中国古代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了。 在法律上凡是埋藏在地下、没有确切的所有者的财物称之为“埋藏物”,挖掘出埋藏物的人称之为“发现人”。唐、 宋、元这三个朝代的法律将埋藏物称之为“宿藏物”,都明确规定:凡在自己及国有土地内发现的宿藏物均归发现人所有,但 如果发现的是古器钟鼎之类形制特别的宿藏物,就应该送官府,“送官酬值”,由官府出价收购。凡在他人土地发现的宿藏物 ,“合与地主中分”,发现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得二分之一。如果发现人“得宿藏物隐而不送”,就要按照应该交给主人的部分 金额,“坐赃论减三等”(赃满价值二尺绢帛要笞责十下,以上递加至徒一年半为止)。所以桂富五不仅应该清偿原来施济代 他还债的三百两,还应该将发掘出银子的一半即七百五十两给施济(小说对此丝毫没有提及,可见作者实际上并不熟悉元朝的 法律,这个故事应该是在明朝形成、而假托元朝事迹的)。 明朝的立法与以上这三个朝代不同。《大明律·户律·钱债》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之物者,并听收用。若 有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限三十日送官,违者杖八十,其物入官。”也就是说埋藏物全都归发现人所有,无论所发现的地点 如何。而“异常之物”又全都归官府所有,也没有报酬可言。清朝法律完全沿袭了这些规定。因此在第一个和第三个故事里, 掘藏的人完全可以将发掘出的银子据为己有。 现在法律上讲的“埋藏物”是指所有人不明的地下财物,而古代法律并不明确这一点。因此即使是土地或房屋所有人 宣称埋藏物是自己的祖先所藏,也很难收回埋藏物。比如在第一个故事里,甄奉桂掘到宝藏后,房屋的原主到衙门告甄奉桂“ 霸产坑资”。双方都贿赂县官,而县官却说“掘藏有何对证?纵使他掘了藏,与你何干?既是你父亲所藏之物,你弃屋之前, 何不自己掘了去?” 借着法律空子做圈套 当然也有一些地主会打歪主意,伪造一些文件,雇佣一些旁证,来“证明”埋藏的宝物是自己的祖先埋藏于此的,而 文件是现在刚找到的。由于法律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置方式,就会形成各种纠纷。还有的是扎好圈套,故意让人挖掘,再 设法敲诈钱财。明末小说《型世言》第十五回“灵台山老仆守义 合溪县败子回头”里就有这么一个故事: 败家子沈刚败完了家产,卖掉了祖屋,手里还剩三百两银子,想买一处住宅住下。他过去的两个光棍赌友就联手设局 ,先是放风说某处冷僻住宅有“藏神”(地下有宝藏),然后带了沈刚去看房子。预先在暗厢房里地上泼酒点上,满地隐隐的 蓝火,自己却假装看不见,沈刚以为“地下火光,毕竟有藏,众人不见,一定是我财”,因此也不多还价,只值一百两的房子 倒出了两百两。搬进去当夜,两夫妻在厢房里挖了两个更次,什么也没见着。第二天原来的房主却突然来了,说是夜得一梦, 已故母亲在梦中嘱咐,厢房里埋有银子两坛,共三千两。闯进来一看见房内挖了几个大坑,就一口咬定沈刚拿走了自己的银子 。虽然沈刚辩称买房契上是说好“上除片瓦,下连地基”的,可是那人耍无赖,说是自己已经将这笔银子捐给了朝廷,就要让 官府来“追赃”。沈刚被迫无偿退还房子,还倒贴了一百两息事宁人。 更厉害的例子是《十二楼·三与楼》的故事:得知他人房内有宝藏,就去官府投递一个匿名帖子,说是某处某人为强 盗窝赃,在地板下藏有抢来白银多少多少两,害得那户人家平白无故地吃一场天大的官司,倾家荡产。虽然这个故事里被害人 是一个“欺心小人”,但是这种做法很可能也是当时有过的。 由于明清法律将埋藏物的所有权都赋予了发现人,因此“掘藏”发财成为一切穷极无聊者的梦想。尤其是破落户子孙 ,无时无刻想发现先人的宝藏。鲁迅先生的小说《白光》就是写这样一个破落户子弟,财迷心窍,为了追寻想象中预示宝藏的 白光,结果淹死在了河浜里。实际上直到今天,民间还有着这些习俗的影响。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7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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