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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4日11:28 观察与思考
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作了非常明了的规定,“法网”更严密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陈有西 中共中央纪委于6月8日公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作为一个辩护了许多高级官员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发现这个规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而言,都是一个必须认真研读的重要党纪文件。因为,许多官员犯罪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都明朗化了。甚至可以说,这个规定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现有些司法解释更详尽和周密。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钱交易的变种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引进了好多法律化语言。由于我国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这一事实,因此也必然会影响“两高”以后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和检察官的判断。作为党政官员,了解一下是绝对必要的。 党纪和国法的最大区别,一是党纪只针对中共党员而国法约束所有公民;二是党纪的后果是党内处分而国法的后果是国家刑罚。而在判断一种行为现象是合法还是非法、违纪还是合规,针对官员犯罪而言,又往往是重合的。中纪委新规的一大特色,是把市场经济环境下权钱交易的罪错界限,作了史无前例的明确界定。实际上也是检察院法院判断一个官员罪与非罪经常在思考的一些问题,也是律师辩护的常见问题。从这一角度看,中纪委比司法机关还走在了前面,也许起草这个规定本身就吸收了检、法的很多意见。 第一类是关于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问题。《规定》第一条列举了三种:一是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二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三是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当前权钱交易中的灰色地带。干部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过去很难以刑法去追究。“其他交易”比如送字画连环购买让官员变现,也是很隐蔽的行贿方法。为区分市场客观存在的“低价优惠”同这种违纪犯罪的界线,中纪委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特别解释。即不特定的人都可以低价买的价格,干部也去买的,不属于本条违纪范围。 第二类是关于权力“干股”问题。这种现象也是检察机关以前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中纪委这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中纪委的这一规定的意义,是把“干股”的含义法定化,并对计算违约数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这也将是将来法院定罪量刑的基准数额。同时,对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自己又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中纪委也规定以违纪论处。 第三类是官员以出小钱请人“理财”方式收回大额回报的问题。比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现象由于确有“本钱”投入,获取的利益是受贿还是投资收益,过去很难区分。检察官和律师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也往往在这里。中纪委的新规定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为违纪。将来法院是否也按此判断,以及“明显高出回报”如何判定,仍然会是一个难点。 其他如第四类是以“赌博方式送钱”的问题。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第七类是“借用”房产、汽车等掩盖受贿问题。 还有一个办案中经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受贿上交的时间界限问题。中纪委新规中说: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但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这里,“及时”成了一个关键性的情节。“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成了一个界线。但“及时”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几天算“及时”?办案中发现官员收礼由于太忙或者不知情无法很快退回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主动退交”还是“触动后退交”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可以看出,上述的八个方面,其实是当前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法院审判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区别点。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作了非常明了的规定,“法网”更严密了,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可以预见,这些标准也将成为刑事法中法官裁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限,坚持洁身自好,坚持拒腐防变、为政清廉,则是非常重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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