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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立法预防气象灾害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12:1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赵淑丽通讯员薛志华)《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颁 布实施,为增强全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属于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是气象灾害频发区,该《条例》针对干旱、大风(沙尘暴)、寒潮、暴雨( 雪)、冰雹、霜(冰)冻、高温、低温、雷电、大雾、干热风、连阴雨等内蒙古地区主要气象灾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具体预 防措施。 另外,《条例》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预算, 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气象灾害预防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避险 、避灾、自救、互救、应急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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