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社会安全事件条文应具体化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6日08:1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 记者杨傲多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

  郭树言委员说,草案第3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但后面其他章节里提到的几种情况,都是在讲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这三个方面,很少提到社会安全事件。我认为,社会安全事件有必要具体化,并在草案中有相应条文。特别是应界定什么是社会安全事件,以区别政治事件。

  南振中委员建议将草案第62条第1段修改为:“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

人大代表陈舒说,第34条里,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这里写“鼓励单位”不妥,我认为有些单位是应该强制购买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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