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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再审申诉法院3个月内须开审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8: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为破解“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我国16年来首次修改民事诉讼法 昨日提交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这是16年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破解“申诉难”: 再审事由增加11项 3月内须进行审查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草案进一步将再审事由具体化,把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 体化为16项情形,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为了避免由原审人民法院自 己纠错较为困难,草案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 再审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明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 个月内进行审查,及时裁定再审或裁定驳回 申请。草案还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 定,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 进一步具体化为16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 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再审。 破解“执行难”: 欲隐匿转移财产者 立即采取强制执行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草案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被执行 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人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草案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银行等单位,如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罚款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予以拘留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执行行为,草案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草案还适当延长申请执行期限,以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债务。草案还针对实际工作中异地执行面临的困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可以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新闻链接: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5条再审事由: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修正草案规定的16项再审事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其中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未依法开庭审理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超出诉讼请求的;其他致使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情形。 本组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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