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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资源有望成为基本国策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5日07:14 大众网-大众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该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 修订后的节能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而现行节能法的规定为,“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傅志寰说,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节能法的修订不仅要着眼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的制度规范。 他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规定了一系列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评价考核等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重点用能单位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制度等。 傅志寰指出,加大推进节能工作需要从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有关节能的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促进节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因此,修订草案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的节能管理措施。 修订后的节能法在第十四条中规定,“国家对不符合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而我国现行节能法的规定较为模糊,只是提出:“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傅志寰说,修订草案规定,生产高耗能产品必须符合单位能耗限额标准;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企业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耗能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情况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不得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此外,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家用电器、电动机、电力变压器、汽车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屋建筑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筑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根据草案,这些应当明示的信息,要在商品房屋建筑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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