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河东罢免案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11:55 民主与法制时报

  发生在天津河东区的罢免风波之所以备受瞩目,不仅仅因为罢免事件在中国极度稀缺,更因为这起罢免风波的演变过程,为中国的民主实践留下了诸多启示。面对罢免从工具性程序向权利性诉求的转型,人大、代表和制度本身如何适应这一转变,还需要漫长的过程。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缺乏罢免的民主,必然是跛足的民主。

  经济纠纷升级为政治博弈

  开发商与业主,人大代表与选民,这原本是两组不相关的概念。但天津河东区星河花园住宅小区196名选民要求罢免开发商丁冰的区人大代表职务的举动,却使这两组概念通过房产纠纷这一连接点,从平行走向交汇。

  罢免动议提出后,公众和媒体表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反应。有人认为,罢免动议是业主以选民身份向

开发商施加压力,将经济纠纷升级到政治博弈,体现了业主维权水平的提高。但也有人认为,业主维权应当直接找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向法院起诉,没有必要罢免开发商的人大代表职务,因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事实上,业主与开发商房产纠纷的陡然升级,源于业主们偶然发现丁冰是本区的人大代表,处于维权困境的业主们由此将经济诉求转向政治博弈。正如一位评论者所言:“一场发生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正逐步演变成为选民与人大代表之间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博弈。”

  这起罢免案让人感觉好像有点“不过瘾”,因为选民并不是针对人大代表的履职问题提出罢免请求,选民的目的是一张房产证,而不是收回手里的那张选票。有人因此难免会怀疑此次罢免动议的正义性和选民意识的自觉程度。

  其实,按照选举法的精神,罢免人大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选民和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罢免也是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最根本、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因此,星河小区业主们的罢免动议,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障碍。

  尽管从表面看,这起罢免案只是业主们穷尽法律解决路径后“急中生智”的偶然选择,但是并不能因此低估其民主价值。在“河东罢免案”中,我们发现,业主开始在制度和生活的交接之处寻找人大代表的道德基准和政治责任。在相关媒体的报道中,一些业主就尖锐地指出,开发商不履行和业主签订的合同,缺乏最基本的遵纪守法的意识,有什么资格代表人民?也有业主坦言:“罢免人大代表,是我们抓住了一个可以引起关注的契机,说成是一种手段也未尝不可。”从选举权走到罢免权,的确是民主政治的一种进步。

  对于选民来说,与民事诉讼途径相比,从政治责任这一路径制约开发商可能更通畅、更有威力,也能敦促纠纷更快解决。“河东罢免案”凸现出社会转型期以政治博弈谋求经济纠纷公平而尽快解决的新政治现象。可以说,它是公民精神和

行为艺术的一次美丽展示。

  选民理性与 罢免“恐惧症”

  “河东罢免案”出炉后,从各方表现来看,都颇感不适应。

  据报道,丁冰本人对罢免案感到“错愕”,而丁冰所在公司的反应更为激烈,认为丁冰是个贡献巨大的好老总,怎么能要求罢免?对选民的罢免动议感到吃惊和气愤。

  而河东区人大常委会的态度显得极为“慎重”,除了协调有关部门,核对选民资格,还向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汇报,等待指导。

  这种慎重的态度当然有必要,但令人不解的是,现行选举法已颁行二十多年了,选民的罢免请求为何还要请示上一级人大?说到底,请示的背后是担心罢免案的重磅“政治影响”,还有因罢免案例稀缺而导致的“实战”经验匮乏。从更深层次而言,人大常委会的“慎重”态度,恐怕还存有对选民的疑虑,担忧他们不能理性地行使罢免权。

  其实,这种担忧似乎并无必要。“河东罢免案”的提出,先后经过了业委会讨论、业主大会表决、罢免函公示、业主逐户签名等程序。而严格的审核程序,又将317个签名者减少到196人。可见,此次罢免动议的细致慎重,决不逊色于当初官方组织的推选正式代表候选人。同时,选民还给丁冰留出了“改正”的空间,如果问题解决,他们将撤回罢免请求。可以说,选民并没有意气用事,具有相当的群体理性。

  尽管如此,星河花园的选民还是深深体会到了“选举容易,罢免艰难”的滋味。这起罢免案让人感触到了一种罢免“恐惧症”。应当追问的是,既然我们承认了选民的选举理性,为什么就不能相信他们罢免的公正呢?

  没有民主历练 就没有民主习惯

  近年来,由选民自发提起的罢免实例尽管为数寥寥,但无不引起巨大反响。

  2003年,深圳市南山区麻岭社区居委会选区33名选民以“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为由,要求罢免陈慧斌的区人大代表职务。同一年,湖南株洲市石峰区映峰居民委员会的61名选民以“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为由,要求罢免居委会主任袁志良的区人大代表职务。

  罢免案提出伊始,社会各界反应踊跃。但随后,这两起罢免案很快被“降温”处理。南山区人大常委会调查后,有关负责人公开表态:“陈慧斌是非常称职的人大代表”,部分选民提出的罢免理由与代表的法定职责没有直接关系。而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对“罢免事件”进行调查后,就该罢免案是否在原选区付诸表决进行了审议和表决,结果是,一致通过“不进行罢免表决”。

  2004年12月,北京丰台区望园社区的154名选民也提请罢免魏景秀的区人大代表职务,罢免理由是“人大代表不履行其职责,不能代表选民利益”。而区人大常委会的答复是,魏景秀的人品没问题,是个好人。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受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因此,认定代表是否称职、人品有无问题等等,应当都是选民的权利。但上述罢免案似乎有一个共同特点,人大常委会或者其工作机构都不同程度地“代行”了原本属于选民的监督代表、罢免代表的权利。

  与这些“胎死腹中”的罢免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组织提出的罢免动议都能很快进入罢免程序,并毫无悬念地实现罢免目的。原因何在?因为在传统政治基因里,罢免权似乎是一种从属性的工具,主要指向那些品行低劣、并且已经受党纪国法制裁的人大代表。人大罢免、选民罢免通常是跟在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履行的一道“法律手续”。在这种思维定势下,如果组织没有要罢免的意图,选民提罢免案往往难以兑现。

  但是,随着选民意识的日益提升,这种被动性罢免的模式已经受到挑战。两年前发生在湖南的一起罢免案意外“流产”事件,就耐人寻味。

  事情的起因是,湖南衡南县人大代表陆魏源在一家酒店与朋友赌博,被警察当场抓获。随后,衡阳市纪委建议“依法罢免陆魏源的代表职务”。尽管衡南县人大常委会力图实现纪委的“建议”,但由于只有13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申请,无法达到30名选民联名的法定要求,这起罢免案最终“流产”。一些选民认为,陆魏源热心公益事业,偶尔的赌博行为不应该作为代表合格与否的必要条件,故不赞成罢免。

  其实,对于衡南县罢免案的“意外流产”,并无必要担忧。因为在选民“宽容”乃至“不讲是非”的心态背后,隐含的正是走向成熟的“选民意志”,以及选民的慎重判断和独立主见。

  同样,人们也不必预测“河东罢免案”的结果。在罢免案高度敏感的现实语境下,倒是这些罕见的罢免实践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选民主体意识的训练,显得更加珍贵。尤为关键的是,对于罢免案从传统程序层面向民主意识层面的转变趋势,人大、人大代表以及制度如何适应?又如何回应勃发的选民意识?这才是罢免案留下的真正问卷。

  没有民主的历练,哪会有民主的习惯呢?

  特约记者 田必耀 责任编辑 阿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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