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经济犯罪刑辩律师武绍智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4日15:03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胡媛

  在武绍智看来,“如果说哲学是研究人的思维,那么法律就是用思维来为公正辩护”。

  为公正而辩

  5年的哲学教学生活,留给武绍智最深刻的印象是获得一种思维方法,在武绍智看来,“如果说哲学是研究人的思维,那么法律就是用思维来为公正辩护”。

  1983年,武绍智毕业后在老家河南教书,所教科目是哲学,1988年开始“弃教从律”。“弃教从律”与武绍智的性格分不开,他是一个很务实的人,他认为“应该实实在在地为社会、国家做些事情”。

  专门从事经济犯罪辩护的武绍智,谈起自己所代理过的案子,他说得最多的一点就是辩护要尊重事实,坚持为公正而辩。

  2006年12月的某一天,武绍智按时到达四川省某中级人们法院,为当地某副市长做二审辩护。该副市长被指控犯受贿罪。当天法庭上出现一个异常的现象,主持庭审的是当地的一个地级市法院副院长,而在下面旁听的大部分是来自四川各地检察院的检察长。

  “这个案件在当地很具有典型性。”武绍智认为该案为经济犯罪提出了一个新的研究课题。

  早在2006年7月,武绍智就接到了这个案件。查阅材料和仔细调查之后,武绍智发现当事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而是迫于某市的财政压力。当事人作为副市长本意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筹集资金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他将所收受的款额147200元也主要用于扶贫帮困、社会赞助和公务活动。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武绍智得知,2003年4、5月份,某乡某村因村委会负债过重,向市政府申请扶贫资金,当时某市财政十分困难,于是当事人自己拿出1万元代表市政府作为给某村的扶贫资金。同时,因某市财政困难,当事人自己拿出资金作为公务开支。2003年6月,某市某乡的党委书记和乡长、财政所长等人找到当事人,请他出面到信用社贷款10万元,以便完成半年的农业税入库任务。当事人考虑到去信用社贷款办手续较难,就答应由他个人借10万元钱给某乡政府。

  2004年春节前,当事人拿出600元付给生活困难的上访人员。为此,武绍智顶着40多摄氏度的酷暑来到四川该困难户的住处,结果查明当事人帮困的确属实。

  在法庭上,武绍智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与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一脉相承,刑法的这一原则不仅仅要求刑罚的轻重要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相适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将收受的财物据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没有侵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武绍智在辩护词中写道。

  目前,虽然该案法院还没有做出最后判决,但是二审已经引起了当地各司法机关的重视。

  抓住每个细节

  在武绍智所代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中,他善于抓住每一个有利的细节。只要有一丁点的线索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对嫌疑人的处罚,他决不放过。

  代理湖南某局长受贿案后不久,武绍智很快便发现当事人受贿金额达到一定数量,可能刚刚达到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意味着,如果有线索可以让当事人减轻处罚的话,当事人就很有希望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为了寻找到这样的线索,在案件刚刚进入侦查阶段时,他就开始在当事人的住处、办公地方和其他曾经到过的地方寻找证据。最后,武绍智在当事人的家里,发现了一张单据,这张单据证明当事人收取的一部分钱款主要用于购买办公用品,而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而在受贿金额里扣除这一部分,足以让当事人被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经过武绍智的辩护,原本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当事人最终被判了6年有期徒刑。

  前不久,武绍智律师在广东对王某涉嫌受贿案件进行了二审辩护。在案件的审理中,武绍智发现了两个被检察机关忽视的细节,应当认定王某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一个细节是王某揭发了广东李某抢劫杀人案,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数天数夜对李某进行突审但未果,而王某却发现了李某犯罪的重要证据,并配合公安机关固定了该证据,最后向公安机关揭发,李某被确认犯有抢劫杀人罪,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重刑,王某揭发李某的行为当属重大立功表现,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另一个细节是,在检察院王某受贿卷第10卷第6页中,武绍智发现王某主动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卷中写道:“1.去年一老板在承建广播电视大楼时,免费为王某在广东某处修了三个门面作为礼物。2.2002年,王某驾车在广东某县撞死人了,赔偿死者家属3万元,在单位报销,而王某向侦察机关主动交待了该受贿犯罪事实,均是举报信中没有涉及的。”根据王某的主动坦白交待,县检察院起诉书对该起受贿犯罪事实给予了起诉,根据《刑法》的规定,应比照自首对王某所交待的受贿罪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最终,一审王某判2年有期徒刑,到了二审改为缓刑。武绍智的精彩辩护为当事人赢得减轻处罚。

  凭着武绍智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早在1999年他被政府评为高级律师,当时被誉为“中国最年轻的高级律师”,2004年、2005年、2006年连续三年被《中国法网》评为“十佳律师”。

  学者型律师

  武绍智是一名律师,也是一位学者。他经常到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讲课,经常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作出自己独特的见解,其对高检的“反贪局长异地调动”与高法的“力克执行难”提出了卓有成效的建议。

  2006年,22个部委联合打击“商业贿赂”,武绍智律师作为特约嘉宾做客搜狐网谈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治理。武绍智认为:“当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是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一个藐视正常市场规则,靠行受贿而获取利益的企业,是不能在国际市场上站住脚的,也是不能够长远发展的。所以靠商业贿赂的阶级,在国际市场上是不具有竞争力的。同时,无所不在的商业贿赂还引起国际对我国经济体制的负面影响,最终成为了侵害和制约我们国家企业在国际竞争水平中的重要因素,制约着发展,成为我们国家引进外资的瓶颈。”

  当记者问及2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自己感受最深刻的是什么的时候,记者原本以为得到的回答是感慨辩护制度困境,但是颇为谦虚的武绍智感受深刻的是自己知识的不足。他认为律师学是一个社会学,律师应该是一个行行都精通的专家,他觉得自己需要学习的知识还有很多很多。在办理涉外案件中,武绍智认为律师不仅要知晓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问题,还要对这些国家的伦理和道德标准有明确的认识。武绍智告诉记者,最近,他在研究茅盾的《子夜》,从《子夜》中他看到了经济发展的规律。

  在武绍智看来,辩护权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生活拮据,请不起律师,而国家也无力保障,而且很多人得不到律师的帮助。有三类案件在武绍智这里是免收诉讼代理费的,一是当事人确实无罪,被冤枉的不收费;二是学生的案件不收费;三是孤寡老人不收费。

  在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上,记者看到武绍智的格言:伟大的律师不但敬业、认真、负责,而且有勇、有谋、有智、敢说、敢想、敢为,为真理不畏强权,为正义不怕邪恶,为公道敢于抗争,对立法、司法能提出卓有成效的建议,对政治敢于直言不讳。伟大的律师必定光明磊落,胸怀坦荡。他捍卫的已不是一人、一事、一时的是非,而是大是、大非、大原则。他努力奋斗的不是为名利,更非为一己私利,而是为国家、为民族、为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长远利益而奋不顾身。

  这些格言,武绍智牢记在心,并严格地贯彻到案件的办理中。

  说起律师的职业准则,传统的观点认为律师的职业准则应该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但对此武绍智却有自己独到见地,在他看来,对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最大的帮助是自己的职业准则。

  有果必有因,打破传统观点并非无因。

  一次去浙江义乌办理案件的经历,让武绍智颇受启发并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观点。第一次来到浙江义乌,他首先惊叹的是这个城市的经济发达程度,在义乌的飞机场,他看到了来来往往的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商旅,他从未在第二个城市发现中国的经济如此发达。当他亲眼看到一个小小的城市,却因为经济的发达而吸引了无数的外资,而这些外资又不断促进该城市的经济发展时,武绍智深刻地感受到经济的繁荣对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5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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