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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买房引发两场官司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6日17:24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刘向岸)在房地产热销的今天,按揭在市民心中已成为买房的快捷方式。按揭就是贷款,也就 是向银行借钱,购房者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以买到自己的房子,他们用明天的钱圆了今天的梦,可以说是一件皆大欢喜的 好事。 可是,兴安盟来呼市从事服装业务的王淑琴却因为按揭买房买出了两场官司。 ★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 2002年12月11日,兴安盟来呼从事服装业务的王淑琴与内蒙古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商 品房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将建筑面积87平方米的内蒙古园艺所院内艺苑小区6号楼东二单元一层东户的这套楼房卖给乙方 王淑琴,王淑琴所购这套房屋的首期付款为11360元,按揭贷款为10万元,售房价每平方米1280元,总计111360 元。 合同签订后,王淑琴先后分三次交清了首期购房款。在此期间,王淑琴也拿到了这套房子的钥匙,并且住了进去。之 后,王淑琴又交纳了3719元的房本费及贷款手续费,还有700多元的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费用。 就这样,王淑琴住进了这套房子,37岁的她靠做衣服维持生计。 2003年3月12日,王淑琴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突然给她下了一个通知,通知称:王淑琴现在的住房属居民住宅 楼,王在住宅内设立缝纫加工厂违反了本小区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王不得在此开设缝纫加工厂。 双方的矛盾不断升级,物业公司将王淑琴屋里的电表和暖气拆卸,而且还将防盗门用电焊焊死,致使王淑琴有家不能 回。 ★提起房屋侵权诉讼 2005年6月30日,王淑琴一纸诉状将内蒙古兴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兴和物业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呼 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房屋侵权纠纷案。 赛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又非法指 使第二被告将原告的住宅防盗门焊死,侵害了原告权利。第一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二被告帮助第一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应当认定第二被告为共同侵权人,由其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2005年8月22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兴和房地产公司将王淑琴居住的房屋防盗门打开,恢复原状, 并赔偿王淑琴精神损失费500元,兴和物业公司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判决下达后,二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王淑琴回到了自己的家。 ★原告变成被告 2005年11月28日,王淑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她被兴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告上了法庭。 兴和房地产公司的诉讼理由是:被告王淑琴按合同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便拒绝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也拒绝给付剩余 房款。原告经过3年多的多次催讨,被告仍拒绝付款,造成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诉 至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10800元。 被告王淑琴却认为,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前期房款的义务,并按原告要求为其 提供了所有办理按揭贷款的证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她没有过错。 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后,于2006年1月5日作出判决,判决驳回兴和房地产开发公 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作出不同判决 判决下达后,原告不服,又上诉到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02年12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 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买受人也无其他交付房款的履行行为,致使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目前无法继续履行,出卖人即上诉人要求解除 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是考虑到目前市场房屋价格的原因,被上诉人如能在一定期限内采取积极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双方 还应继续履行合同;但如在一定期限内被上诉人仍不能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履行合同,就应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 同,上诉人将归受被上诉人的购房款本金返还上诉人,被上诉人将现居住的房屋交还上诉人。 2006年6月19日,呼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被上诉人在一个月内给付上诉人房款10万元,双方继续履行合 同,如不能给付,则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由上诉人退还被上诉人购房款11360元,被上诉人将现居住房返 还上诉人。 面对这个终审判决,王淑琴也不服,2006年7月25日,她又向呼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06年11 月13日,呼市中院下达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称王淑琴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 2006年11月28日,王淑琴又向呼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据记者了解,目前,此案正在检察院的审监过 程中。 ★银行有解释 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打听到,王淑琴居住的小区其他住户均已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那么,为何王淑琴却没有办上这 个手续呢?带着这样的疑问,记者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内蒙古兴和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祁金平律师。然而,祁律师却以当 事人未委托他可以接受媒体采访为由拒绝了采访。 按揭本就是向银行借钱,那么,银行方面对此事又是怎么看待呢? 为此,记者采访了王淑琴办上按揭的邻居所提供的中国银行内蒙古分行消贷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他说,中行在呼市 有四家支行可办理按揭业务,经查,王淑琴的确没办上按揭,原因是王淑琴可能不符合办按揭的条件。据他介绍,按揭就是指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房时,以其所购的产权住房为抵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 住房商业性贷款。而银行在给业主办按揭时条件的审核是很严格的,它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银行提供业主一切房贷证明, 尤其是财力证明,首先看是否付清了总房价的20%以上,其次要看业主有无负担,如果没有月工资,那就没有偿还能力,银 行也就不会开具贷款还期月存折。 此案仍在抗诉阶段,本报将对此事继续追踪报道。 ★律师点评 关于王淑琴买房惹上官司一事,记者采访了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的苗荣盛律师。他认为,这个案子主要应弄清《商 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问题,即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否会导致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 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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