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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跨海追赔案——造就两岸审判合作的标本案例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17:36 观察与思考
一边是名不见经传的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另一边是台湾岛内具有世界知名度的运输巨头长荣公司。一起海运纠纷让两家企业把官司从大陆打到台湾,至今已是第七个年头。 然而,就是这起漫长的跨海峡追赔案,才有机会让海峡两岸的法官、律师、法律研究工作者自1992年台湾地区颁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来,能切身实践关于两岸司法审判合作的可行性研究。 观察记者(特约) 余东明 春节上班后第一天,周建雄就收到了来自台湾桃园地方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虽然早在年前就已经从代理律师的口中得知胜诉的消息,但在看到判决书时,我们还是非常激动。毕竟台湾法院首次在裁定认可了大陆法院判决以后,再次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了大陆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台湾法院的判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是史无前例的。”周建雄说。 周是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浙纺公司)的副总裁,7年前的一起海运纠纷,让他走进了这起跨海峡追赔案,对手是在台湾颇具影响力的运输巨头—长荣集团。 无单放货惹官司 2000年7月,浙纺公司接到一单出口业务,出口商品是40万套校服,出口地为伊拉克。 售货确认后,浙纺公司组织东阳、诸暨、宁波等地的一些服装厂加工完成,并委托台湾立荣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立荣公司)运输至目的地。 立荣公司当时是长荣集团下属的一家海运公司。 货物运出后,其中21批次货物的货款一直无法回收,经多方查询后才发现,立荣公司将这些货物运至伊拉克后,未凭正本提单就将货物交给了他人。 2001年11月,浙纺公司一纸诉状将立荣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后者赔偿货款损失260万美元、其它各项损失636万元人民币。 2002年12月,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立荣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60万美元和退税损失311万元人民币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随后,立荣公司向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然而就在二审期间,立荣公司被注销了,其债权债务被合并给了在大陆没有任何业务和资产的长荣国际储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荣公司)。 于是在二审中,被告由立荣公司变更为了长荣公司。这一变故令浙纺公司有些措手不及。 周建雄说:“根据海事诉讼的惯例,在起诉的时候,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扣留被告的船只来保证判决后执行程序的顺利落实,当时因种种原因我们并没有这么做,等到二审判决后,我们才发现立荣公司不见了,在大陆也没有船可以扣了。” 2003年9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执行却陷入僵局,原因是长荣公司在大陆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无奈之下,浙纺公司只能向法院申请了中止执行。 大陆判决跨海峡 “死案”的复活是在2004年7月。 “其实很多大陆的企业和律师并不知道台湾有一个《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但偏偏就是这个《条例》让我们这个已经陷入僵局的案子峰回路转。”周建雄说。 该《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上海凯荣律师事务所金玉来律师说,该条例在台湾是在1992年出台的,但在大陆地区却不为民众所熟悉,近几年间,随着两岸商业贸易和文化交流的日趋频繁,两岸间一些诉讼案件也增加了,这个条例才逐渐进入大陆人民的视野,并开始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运用它。 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浙纺公司向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提起裁定申请。2004年8月,该法院认可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长荣公司遂向台湾高等法院提起了抗告,同年12月,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驳回了此项抗告。 长荣公司继续向台湾地区最高法院提起再抗告,这次抗告也在2005年6月再次被驳回。 由此,这起跨海峡追赔案成了大陆判决书首次在台湾走完三审程序,并被予以认可的经典案例。 与此同时,浙纺公司向桃园地方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两岸判决同效力 那么,被台湾地区法院认可的大陆法院判决书到底是否与台湾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呢? 这成了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长荣公司提出债务异议之诉的争议焦点。 “两岸之间分属不同的法域,台湾法院的执行程序与大陆法院的执行程序有所不同。”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的曹馨芳律师说,“按照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债务人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可以向执行法院对债权人提起异议之诉。” 2005年7月,长荣公司向台湾法院提起了债务异议之诉。 但同时,按照此规定,债务人必须将一笔等同于执行标的的保证金打入法院指定的账号。 2005年8月1日,长荣公司如数将折合新台币10460万元的保证金打入了法院指定的国泰世华商业银行桃园分行的账号里。同时,执行程序在债务异议之诉判决前被暂时停止。 在这次异议之诉中,长荣公司一方面提出了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虽然得到台湾法院的认可,但与台湾当地法院作出的判决相比,不应具有同等效力,另一方面主张就大陆法院认定的实体进行审理。 今年2月12日,桃园地方法院在经过一年半时间审理、9次开庭后作出判决,认为:“大陆地区确定的判决在裁定认可后,即有与台湾地区确定的判决同等效力”,同时一经裁定认可,“均当然产生禁止再诉、禁止重为实体审查的效力”。 因此,桃园法院驳回了长荣公司的异议之诉。 “官司走到今天似乎应该接近尾声了,只要长荣公司就此异议之诉不再提起上诉,或即便提起上诉台湾地区高等法院驳回的话,我们就能如期拿到那笔久违的赔偿款了。”周建雄满怀希望。 司法合作待加强 “这两年,两岸间关于婚姻、继承、收养等民事诉讼的司法合作比较多,但商事诉讼的司法合作还没有,这是第一例。”台湾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主任李永然说。 近几年来,李永然律师一直致力于研究和实践两岸间的法律事务。他认为两岸间的司法合作尤待加强,这是符合两岸间经济文化交流日趋频繁的需求。 据国家商务部统计,2006年1至11月,大陆共批准台资项目3319项,合同台资97.3亿美元,实际利用台资19.3亿美元;两岸贸易额达981.4亿美元。 截至2006年11月,大陆累计批准台商投资项目71414项;两岸间接贸易总额累计5939.45亿美元,台湾对大陆实现贸易顺差累计达3926.59亿美元。目前,大陆已成为台湾第一大出口市场和最大贸易顺差来源地。 浙台办马礼华告诉记者,近几年,两岸经贸活动日趋频繁,此间难免会出现一些经济纠纷,有些纠纷甚至会影响两岸的关系。两岸法院类似的司法合作,使得依法保障两岸公民、法人、企业的合法权益成为可能,从而降低两岸间贸易的风险成本,对推动两岸经贸发展和民间交流有着积极的作用。 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 经典语录摘要 2004年8月11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认可上海海事法院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系争二件判决业经大陆地区上海市公证处公证,及台湾地区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认证,亦有公证书、证明书在卷可稽,本件声请与法无不合,应予准许。” 2007年2月12日,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判决长荣公司的异议之诉: 1、 两岸之间分属不同法域,因此两岸之间法律冲突属区际间之法律冲突、诉讼竞合,采取“礼让原则”、“互惠原则”。 2、 依两岸关系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观之,对于大陆地区确定判决显然系采取形式审查之立场,亦即,所需考虑者不应是判决是否由大陆地区法院作成,或是台湾地区法院作成,而是考量法院判决之程序是否以足以确保国民依照宪法所保障之权利,也就是平等而充分地去论证其权利之程序上保障。 3、 大陆地区确定判决经系争裁定认可后,即有与台湾地区确定判决同一之效力。 (作者系《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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