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利益平衡点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10:30 南方周末

  平衡与妥协

  “物权法最大的难点在于,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江平说。

  2006年2月,《人民日报》原副总编辑周瑞金发表文章《改革不可动摇》(署名皇甫平),不无忧虑地表示:“ 中国又走到了一个历史性拐点。在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我们面临着国内矛盾凸显期与国外摩擦多发期的交织,社会上出现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对改革的思潮。他们把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矛盾,上纲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恶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临一轮改革‘姓社姓资’争论的轮回。”

  同年“两会”,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公开表态,坚持改革方向绝不动摇。

物权法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并驶入立法快车道。

  2006年8月、10月,物权法五审和六审。五审增加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六审则在第一条加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而之后,无论是参与起草的学者,还是人大官员的表态,都特别强调物权法的“合宪性”。

  2006年12月,物权法七审,并决定提交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

  五审是巩献田“公开信”风波后的第一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员胡康生在作说明时说:“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基本经济制度。”

  “立法机关非表态不可。”梁慧星说。而且,此次修改物权法也“作出了一些让步”。

  “太超前不行,太落后也不行。”按江平的看法,“任何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我说过,管10年就差不多了。一部法律在这个阶段不能十全十美,不能靠物权法去解决所有问题。”

  王利明说,立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超前,但只有条件成熟,才能做出一些超越制度的规定——比如打破建设用地的“70年大限”。

  尽管改革论争渐渐平息,但争论背后折射的社会矛盾,只要与财产有关的,都会反映到物权法上。

  除了留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外,更多的争议被直接删掉。尹田说,本是物权法很重要的“占有权利推定”原则,因被一些学者解读为“保护坏人”而被删除。关系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因被解读为赦免原罪,学者一度担心它被拿掉。被删除的还包括“典权”、“居住权”、“宗教法人所有权”、“取得时效”等。

  王利明也承认,搁置一些争议也是出自立法进度的需要。但他现在无法预测,2010年完成民法典的目标能否实现。

  江平发现,稿子一次比一次“简化了很多”。“物权法作为规则,应该明细,以便于操作。”他说,“比如抛弃物究竟属于谁?有人就曾说了,抛弃物不就是往外扔垃圾吗,规定它干啥?”他认为,“物权法七审稿明显前瞻性不足。其实某些现实已经看得到的,制度应该及时调整。”

  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发展总落后于实践。孙宪忠认为,“摸着石头过河”体现了对别人的不信任,有现成的经验和理论为何不借鉴过来呢?你完全可以从别人修好的桥上过河——“是什么让我们失去了进步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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