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采石企业的损失埋单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5:07 《法律与生活》杂志

  谁为采石企业的损失埋单

  本刊记者/范红波 覃珍才

  近日,本刊接到有关投诉称:“在党中央、国务院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广西贵港市覃塘区政府为了扶持一个台商企业而忽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越权行政,在当地酿就了不安定因素。”本刊记者展开调查后,发现此事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雄心壮志 投入巨资

  黄练峡位于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以北,这里人多地少,周围村屯在覃塘区一直较为贫困。

  据有关人士介绍,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黄练乡政府充分利用黄练峡蕴藏的丰富石灰岩资源,先后引建了多家采石企业。至2005年底,发展成较规范的采石企业近十家,总投资额约3600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石场均依法取得了采矿权许可证,合计年缴国、地税总值达150万元左右,年缴矿产部门“资保费”达近百万元。另外,上缴其他涉及矿产资源管理利用的各种年度费用也在50万元左右,解决了周围村屯数百名农民工的就业问题。以汉天石场为例,该石场与黄练镇政府签订了为期5年的租赁承包合同,给黄练乡政府净缴租赁承包费达十多万元。

  为了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优势,使企业不断壮大,很多企业业主都不惜采取借贷的方式,向银行或亲友借款,仅皇臣石场一家就有近百万元借贷款。

  石场关闭 企业受损

  正当这些采石企业不惜投入巨资,准备轰轰烈烈大干一场时,一场毁灭性的打击悄悄向各企业主袭来。此时,石场尚未取得实质性收益。

  2006年7月5日,覃塘区政府向各采石企业送发了一份覃政发[2006]9号“覃塘区人民政府文件”。该文件的内容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2006]107号)及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安监管[2006]34号)要求,6月30日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自7月1日起,所有非煤矿山一律依法持证生产。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尽快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黄练峡汉天石场等19家石场予以关闭。

  2006年7月10日,贵港市国土资源部门下发通知:“皇臣石场于2005年12月20日提出要求办理2006年采矿延续登记手续,根据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停止办理广西贵港市黄练德宝石场椅山1号等12家采石场采矿延续(年检)手续的通知》和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覃塘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石卡镇石钵肚国强石场等19家采石场的通知》(覃政发[2006]9号)文件规定,不再办理你石场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一纸红头文件,深深震憾了各采石企业业主的心。

  业主反映,为投资发展采石企业,他们均负债累累。如今,合同未到期,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却在没有任何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停止了开采许可证的年检,采石场被迫停止生产。现在,政府的红头文件又决定关闭石场。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业主们投资尚未收回,石场就被迫关闭,这给各石场企业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挽回损失,各企业业主只能通过法律的手段讨说法。

  记者调查:谁是谁非

  “我十分支持政府的整体规划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但这些考虑不应当与法律背道而驰,并无故地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路用石场业主对记者说。

  “政府损害我们的合法财产,我们太冤了,决不同意!”皇臣石场业主说道。皇臣石场列举了以下不属于非法开采的理由:

  第一,申请人在2005年1月13日已取得证号为4508000530060号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6年1月。

  第二,申请人单位除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外,同时还依法取得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矿产品选矿加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排放污物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第三,2005年12月20日,申请人已依法向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提请要求办理2006年度采矿延续登记手续,申请人的申请行为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

  第四,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覃塘分局自2005年12月20日收到了申请人要求办理2006年度采矿延期登记申请后,从2005年12月20日依法申请至2006年7月10日下发停止登记通知,如今近8个月的时间,才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

  经记者调查,证实了多家石场在2006年度前都具备合法完善的矿产开采手续的事实,这些石场在2006年度前应当认定为合法经营企业。

  为了进一步弄清覃政发[2006]9号“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文件”提及的“安全许可证”办理问题,记者到覃塘区政府采访了该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局长。他对上述几家石场在2006年度前的安全许可证是否办理的问题是这样解释的:“因国家安全总局刚刚成立,对2006年度前的安全许可证没有强制性需要办理的规定,不过,这几家石场都交纳了相关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到了2006年度,国家安全总局才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这几家石场均未办理。”

  当记者问到按规定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的采矿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时,该局长做了如下说明:“采矿企业申请办理安全许可证,必须具备共13种证件手续作为前提,其中就包括必须具备采矿许可证和工商执照等。”但他表示这些采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没有通过2006年度的年检,因此无法进行2006年度的安全许可证申办。

  针对这几家采矿企业的“采矿许可证”在2006年度的年检问题,记者采访了覃塘区国土资源局局长。他说:“在法定的年检申请期限内,皇臣、汉天石场等几家企业都提出了年检书面申请书,但因覃塘区政府十分重视‘台泥’项目的整体规划,因此,根据区政府的(2006)9号文件指示精神,我局矿产主管部门停止了对这几家采矿企业的2006年度年检。”

  法律界的质疑

  针对皇臣石场、汉天石场等几家企业被政府机关的红头文件决定关闭一事,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著名律师张晓黎。对政府的做法,他提出了以下几点质疑:

  疑问之一:这几家石场真的属非法采矿企业吗?

  被关闭的这几家石场,在2006年前,均具备各种开采经营的合法手续,包括采矿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且每家石场在2006年前的整个开采过程都是露天公开开采,开采时间有长达近十年,少则也达两年以上,同时国土矿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税收主管部门、黄练乡政府甚至包括覃塘区政府都经常对这几家石场进行过检查,如果说当初这几家石场所办理的采矿证照手续是非法的,难道在此之前是政府部门在熟视无睹吗?

  疑问之二:这几家石场被关闭的后果责任是否应由政府承担?

  这几家石场,在法定期限内,已向有关部门提出了要求对采矿许可证的2006年度年检书面申请,作为政府部门以“台泥”项目整体规划的需要,指示不予年检,这本是政府在行使其行政职权而产生的后果,如果这种属于政府行政权力范围内所产生的结果,由无权实施行政权利的企业业主来承担,有法可依吗?

  由于政府指示有关部门停止对这几家石场的采矿许可证的年检,致使这些企业无法实现采矿许可证的年检目的,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法定前提条件又必须具备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换句话说,因政府的行政行为控制并导致这几家石场无法通过2006年度的“采矿许可证”年检,这几家石场又拿什么手续来去申办“安全许可证”呢?这样的行政行为后果,难道不应认定为由政府来承担责任吗?

  疑问之三:被关闭的石场是否应当获得赔偿?

  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6条规定、以及贵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6月26日下发的“停止办理广西贵港市黄练德宝石场椅山1号等12家采石场采矿权延续(年检)手续的通知”中“对有关补偿问题,由原矿业主与覃塘区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的要求,覃塘区政府是否应当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及上级的通知精神,对这几家企业的经济补偿问题作出解决方案呢?

  由于皇臣石场等几家被关闭的企业,均与有关部门或个人订立了租赁承包合同,并经过了有关鉴定,现因覃塘区政府的行政行为,导致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造成了几家石场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特性,符合《民法通则》第116条的规定,即:“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据此法律规定,黄练乡政府及其上级机关都应当对石场因无法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覃塘区政府却作出“不应进行赔偿”的说明,难道这不是与法律背道而驰吗?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3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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