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刀发泄10年怨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2日14:48 《法律与生活》杂志

  10刀发泄10年怨

  本刊记者/胡庆波

  一个从四川来京打工的42岁中年妇女,一个没有生育能力、比一般人矮小很多的北京男人,一位70岁高龄的年迈“婆婆”,一个年仅7岁的领养男孩,构成了一个平凡得不能再平凡的家庭。

  2006年8月30日凌晨5时,就是这个平凡的家庭发生了一件震惊全村的事儿——这位未正式过门的“儿媳”在“婆婆”身上连扎10刀致“婆婆”当场死亡,原因是在一起生活10年的“婆婆”要从“儿媳”身边抢走孩子并赶她出门。

  2007年1月30日上午9点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上,涉嫌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刘梅(化名)一直深深地低着头,身着白色号服,梳着齐耳短发,时而透过长长的刘海抬眼注视正对着她的法官。不知是紧张的缘故,还是由于文化水平低难以理解法庭上的讯问,刘梅无法清楚地表达自己,除了多次强调“她是在和我夺刀时被划伤的”的外,只是不停地哭泣,几次哽咽无声。在法官和检察官耐心的解释下,她才断断续续地道出了其中的原委。

  10年后10刀总爆发

  1992年,刘梅从四川来到北京,在一家工厂工作。1996年,她经人做媒认识了本地人李强(化名),也就是现在的“丈夫”,第一次见面刘梅发现他身高比一般人矮许多,未置可否。

  1996年10月,李强(化名)的母亲来看望她,还让刘梅去家里“了解了解”。天真的刘梅便真的搬过去“了解”,两个礼拜后,“便被他强奸,我就跟他

同居了”。

  后来刘梅才发现,身材矮小的“丈夫”竟然没有生育能力!无奈之下,1999年7月他们领养了一个孩子。

  但是,刘梅期待的不是只有刹那光芒的烟花,她要的是永恒——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婚姻。她曾三次要求领取结婚证,但都被“老公”和“婆婆”以“结婚之后,领养的孩子不好上户口”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这个女人并不奢侈的梦想始终无法实现。

  生活在细细碎碎、磕磕碰碰中悄然而逝。洗衣、做饭、伺候老人、养育孩子成了刘梅生活的主旋律。眨眼间,孩子已经7岁了,婆婆也平安地跨进了古稀之年的门槛。

  然而,倾注了她无限心血的“家”并没有给刘梅一个家该有的温暖。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她每年只能从“家”中得到200~300元钱,还是“婆婆”给孩子的压岁钱。自从有了这个孩子后,刘梅分明地感觉到丈夫对她越来越不好了,经常非打即骂。而且刘梅听说“丈夫”又和几年前处过的对象开始来往;“婆婆”也没以前对她那么好了,说话越来越不好听,开始赶她走,还不让她接近孩子。

  事发前一天,儿子被“婆婆”送到亲戚家,“婆婆”不让她与儿子见面。

  2006年8月30日凌晨5时,那个毫无预兆的清晨,天空是一片青蓝色的清脆的琉璃,太阳在东方冉冉升起,漫天里瞬间布满了红色的朝霞。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村住处,刘梅因为前一天孩子的事去找“婆婆”理论。

  “孩子和你没关系,你滚吧!再不滚我就抽你了。”“婆婆”又要赶她走。

  刘梅回道:“今天不说清楚就不滚!这么多年,你们一分钱都没给过我。”她张口要提“条件”,索要生活费,她想在孩子附近租个房子,只要能看到孩子,她就心满意足了。

  但是话还没说完,就被“婆婆”拿“没条件”的话堵了回去。这位70岁的老人还不甘示弱地说:“当初我让你上我们家来,也没有让你和我家儿子睡觉啊。”

  两个人越吵越凶,刘梅觉得自己身体里的血都朝大脑涌去。“她先打了我一巴掌,抓我的头发,我就和她撕扯了起来。”刘梅回忆道。

  在将“婆婆”推倒后,她跑到隔壁房间,在枕头下面拿了一把丈夫自制的长刀。“我也不知道为什么去拿刀,当时就想跟她谈条件,没想到‘婆婆’突然扑过来夺刀。”在刘梅的印象中,当时她和“婆婆”两个人一直在夺刀,直到“婆婆”倒下……

  不知过了多久,刘梅发现“婆婆”脖子上流了好多血,自己裤子上也有好多血。她懵然起身下意识地把刀扔掉。后来想送“婆婆”去卫生院,可当她战战兢兢地摸“婆婆”胳膊时,发现“胳膊已经不动了”。

  “我吓坏了,就跑进浴室洗澡,换了身干净的衣服。不知所措的我翻出家里的照片和存折,一张张地烧成灰烬。我知道派出所早上8点才上班,打算那时再去投案。”

  时间差不多了。刘梅缓缓地抬起头,呆呆地望着镶嵌着金边的红色朝霞,那里沉浸着她所不能理解的流金岁月,还有一个女人生命中最美好的10年。

  从刘梅“家”到当地派出所步行要20分钟。清晨的乡间小路上空旷无人,只有几家烟囱升出袅袅的青烟,萦绕着一片灰白色的乡间大地。这片宁静被一串沉重的步履打破,刘梅无心欣赏世外桃源般的美景,只是下意识地走着,走向自己10年来痛苦的终结,以及无法预知的审判。

  前面,就是北京市朝阳区金盏派出所的大门。看起来冷飕飕的……

  无言的自行辩护

  庭审现场。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孙华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与家属发生矛盾,家属于2006年在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号其暂住处屋内死亡。根据被告人刘梅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其在与被害人发生争执的过程中,事主首先夺刀扎被害人颈部一刀,后又朝被害人胸腹部连扎数刀;而根据尸体检验报告能够证实被害者损伤主要集中在胸腹部,共有十几处刺创。公诉人认为刘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认定被告人刘梅构成故意杀人罪勿庸置疑,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认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希望被告人能够认罪伏法,吸取这个教训,被告人与被害人共同生活多年,本应和睦相处,生活上相互扶持。在产生矛盾时,本应寻求合理合法的方式正确处理,而被告人却无视国家法律以及他人生命的宝贵,将一个70岁的老人杀死。其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精神痛苦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严重影响了首都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另外,应当指出,被告人刘梅作案后能主动地到公安机关投案,也能够如实交待基本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希望通过今天的法庭审判,被告人能够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吸取深刻教训。以上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能结合本案犯罪事实的情节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刘梅的一审辩护人辩称:首先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梅构成故意杀人罪无异议。对于被告人刘梅的量刑希望合议庭考虑如下情节:第一,从本案情节上来看,被告人刘梅从1996年起即与被害人之子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后来由于被害人之子不能生育领养一子。在案发的前一段时间,由于双方存在着矛盾,而且相关证人都证明了被告人在家中并不是受到了良好的待遇,而且在孩子长大以后,被害人欲将被告人赶出家门,并且不让被告人见孩子,以致双方矛盾升级。在案发当日,被害人与被告人讨论今后生活去向的时候,又引发了双方激烈的冲突,被告人情急之下一时冲动将被害人扎伤致死。因此,我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犯意存在着重要的客观原因,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这方面情节。第二,本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自己的基本犯罪事实能够如实供述,应当认为是自首。第三,本案属于因家庭纠纷引起的恶性案件,具有其特殊性,在处理时建议能够给予区别对待。综上辩护意见,由法庭对被告人刘梅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人孙华随即当庭表示,家庭矛盾是每个家庭都有可能面临的一个问题,被告人刘梅在面临这一矛盾时应当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去解决,家庭矛盾不应当影响犯罪的量刑,或是成为犯罪的理由,鉴于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建议合议庭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先后给了刘梅两次自行辩护的机会,她只是沉默,而后突然大声痛哭,用哽咽的声音说:“审判长,我要见我的儿子,我知道错了,但我不是故意的。”

  法院未当庭宣判此案。据了解,此案受害人和被告人均没有亲属到庭旁听,也没有人提出民事赔偿。据本刊记者获悉,截至2007年2月5日止,被害人家属始终未提起民事诉讼。

  保姆般的命运

  在刘梅夺刀的刹那间,得到的和失去的,从此定格。

  或许是她以前总是对所受的委屈太沉默;或许这种委屈与愤怒在心底压抑得太久,这些沉重的情绪垃圾,顷刻间如火山爆发般倾泻。

  公诉人在法庭上介绍说,刘梅连刺“婆婆”10刀,造成被害人被刺破心、肝,致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根据公安机关出示的尸体检验报告书能够证实被害人头面部在右侧可见斜形刺创口5处,在胸腹处可见刺创以及刺划创10处,该尸体检验报告中明确区分了刺创以及刺划创的区别,跟被告人刘梅当庭供述的被害人身上所有的伤都是在夺刀时划伤的不符。

  2007年2月2日,本刊记者走访了刘梅曾经的“家”——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西村,村居委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他们一家人都很封闭,不太和村里人走动,‘婆婆’五十多岁时从小学教师的岗位上退休,膝下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由于在城里还有一间楼房,所以一般冬天住在楼房,夏天回村里住平房。”

  在探访其家时,刘梅的“丈夫”并没在家。他的邻居告诉记者,自从去年(2006年)出事以后,丈夫和孩子便不知所踪,家里一直大门紧锁。“他比一般人矮很多,不到一米五的个头,长相似乎没长开,看起来总也长不大。”他家的邻居告诉记者。据说他是在某电力局工作,没有出事之前,都是骑着小三轮上下班,很少和邻居们打招呼。而他们领养的儿子,“非常聪明,很招人喜爱。”

  另一位邻居告诉记者,他们经常听到老太太和儿子骂儿媳妇的声音,但都没有听到儿媳妇的动静,似乎并不还口。有时在村里见到刘梅,发现她的腿脚不利索。

  尽管刘梅杀死了“婆婆”,但在邻居的眼中,她是个很老实又受气的儿媳。在记者对村民的采访过程中,甚至有的村民误以为刘梅是他们家从外地请来的保姆。“连保姆也没有像她那样被人使唤的,况且请保姆不是得要钱吗?这又不需要花钱……”一位村民撇撇嘴说道。

  2007年2月5日下午,本刊记者采访了承办本案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官孙华,他告诉记者:“在处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我一直心情十分沉重和复杂,刘梅的经历令人惋惜,甚至值得同情,但是她后期的行为是不值得提倡的。她不应当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因为她不但毁了自己,还毁了一个家庭。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无论什么原因,任何触犯法律的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离开家庭=一无所有”,面对这道等式,类似刘梅这样的妇女该如何解答?孙华检察官建议可以求助妇联、村委会等机构,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去解决;同时,我们社会也应当在法律和制度上细化,切实可行地保障类似刘梅这样生活上没有保障、缺乏生活能力的妇女的权益。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3月上半月刊)

[上一页] [1] [2] [3] [4]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