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代理江西涉黑第一案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7日17:1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李肖霖

  编者按:近年来,李肖霖代理了大量有影响的涉黑案件。这个“黑社会案代理专业户”,在为自己的当事人维权的同 时,也在对抗着司法腐败。此番代理江西涉黑第一案,审理此案的“九江中院收被告74万暂存款”的问题暴露在光天化日之 下。

  熊新兴其人:2007年1月11日,江西涉黑第一案的首要人物、有“黑社会老大”之称的熊新兴,在江西省九江 市被执行死刑。熊新兴是江西省抚州市崇湖乡熊家村人。现年39岁的熊新兴,小学文化,原抚州联达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法人 代表,江西联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顾问,曾先后担任抚州市临川区两届政协委员。

  因被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赌博罪、诈骗罪、 “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保险诈骗罪、虚假出资罪、强迫交易罪、包庇罪、行贿罪等13项罪名,被一审法院判处的刑罚 分别为:1个死刑,2个无期徒刑,3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为2个15年,1个11年,1个10年,1个8年, 2个5年,2个3年,1个2年,共计77年;罚金共判了240万元;判了2个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但在其二审辩护律师李肖霖看来:“熊新兴是一个农民,充其量也就是一个‘草根’企业家。”他介绍说,自改革开 放以来,熊新兴不断努力将公司做大,在自己致富的同时不忘社会责任,扶助贫困,捐资助学,建桥修路及教学大楼、医院多 处,这些事情当地领导和群众有目共睹……

  如此说来,熊新兴其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如今,斯人已去,身后留下一场轩然大波。在2006年12 月上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其涉及的黑社会性质案件之前,《中国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开始调查案件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 中院要求多名被告交纳数十万元的事件——第一被告熊新兴的家属被要求交纳的数量高达60万元。他被执行死刑的第二天, 即1月12日,《中国青年报》以《九江中院收被告74万元暂存款》为题报道了此事,消息一出,引起公众极大关注。

  除此之外,辩护律师李肖霖认为,熊新兴被执行死刑,未按规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事件发生后,我们约请李肖霖来讲述事件始末。

  为“黑老大”辩护

  在江西涉黑第一案中,我是第一被告人熊新兴的二审辩护人。在一审的时候,他也要委托我做辩护人,但由于委托的 时间太晚了,离开庭仅有一个星期的时间了,我没有时间去阅卷和准备开庭,无法提供有效的辩护,于是,我拒绝了一审的委 托。但是,我答应如果一审判得不好,我可以在二审当中接受委托为熊新兴辩护。

  熊新兴为首的涉黑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于2006年9月26日制作,下达时间不详,据说是9月28日。熊新兴在一 审被判处死刑后,不服死刑判决提起上诉。

  我作为江西抚州涉黑案件首犯熊新兴的二审辩护人,是在刚刚提起上诉的2006年10月15日接受委托的。这时 候接受委托真可谓是临危上阵,必须力挽狂澜,救熊新兴于死罪。我感到肩上的担子十分沉重!

  我们都知道,到2007年1月1日这一天,中国的法律制度将迎来一个法律制度的重大回归:死刑复核权收归中央 。这一事件也就将这一天的日月轮回赋予了重大的历史性的意义。对我的当事人来讲,意义将更加重大。如果他能够活过这一 道时间门槛,根据案情,我深信对他意味着生命的延续,跨不过这一道门槛,就极有可能意味着他生命的终结。

  二审审判将在何时进行?只能由江西省高院决定,我们只能寄希望于他们的人性化思考。我是在12月上旬突然接到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2006年12月14日在江西九江法院二审开庭的通知。我非常紧张,选在这个时间开庭,就意味 着要在12月31日以前出判决,开枪杀人要熊新兴的命!达到非经最高法院复核而执行对熊新兴的死刑的目的。在这一问题 上,此案所有二审辩护律师的看法没有区别。

  组织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本身没有死刑,顶多10年有期徒刑。而熊新兴获死刑判决的罪名是一起故意伤害罪。 行为人董啸林将被害人陈小荣的脚打断,然后将其抬到出租车上,叫送医院救治,但不幸的是,由于伤及动脉,陈死于失血性 休克,这些情节经一审判决书认定。这样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一般来讲是不应该适用死刑的。但令我震惊的是,一审判决书竟 然依据董口头的一个孤证:说是熊新兴让他去伤害陈的,而将熊新兴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将董判处无期徒刑。

  同时我认为熊新兴涉及该案件的犯罪动机是不能成立的。起诉书指控熊是在听取了陈告诉他,董在外扬言要向公安部 、中纪委举报熊新兴黑社会和赌博的消息,并且附有录音证据以后,“熊新兴听后认为可以利用董啸林教训陈小荣”,于是安 排董去伤害陈。实际上,这时候熊新兴的最大威胁来自董可能的举报,而不是陈,他不可能要去伤害帮助他的人。这样的动机 不合逻辑而难以成立。

  二审庭审当中,董当庭指出,没有和熊新兴商量伤害的问题,熊新兴和他的朋友一再要他无条件自首。两个参与伤害 的被告人也当庭证明该案件和熊新兴无关。这样查明的新案情也预示着熊新兴可以活。

  同时我了解到,九江法院在一审开庭之后当即要所有的被告人向法院缴纳“理财金”,连根本就没有被指控有罚金刑 的被告人也都被要求缴纳,我认为这一事实已经导致了法定的发回重审的条件,我必须在法庭上指出这一点。这一事实也就是 目前媒体上沸沸扬扬争论的一个新闻热点,这里不再赘述。我只想对九江法院的提前收取罚金刑,和补偿受害人的辩解提出一 个事实:罚金并非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是法院向所有的被告人家属要求的,其中被告人张新军被起诉非法持有枪支罪,该罪 名没有罚金刑,也没有被害人,但同样被要求向法院缴纳了“暂存款”;所有的收款给出收据被当地的审计部门称为“白条” 。当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掺有经济动力以后,将会带来多么严重的后果!大家可以去想。

  我在想,当我提出这一严重违法的问题和当庭提交证据以后,二审就应当依法发回重审。

  开庭结束以后,即将到年底。12月27日,我还到九江看守所去看了我的当事人熊新兴。我告诉他,我们的努力可 能成功了。

  我曾“紧急喊冤”

  2006年12月28日,我突然听说有可能维持原判。我在北京立即开始了“紧急喊冤程序”,向最高法院拍电报 ,递交文件。忙得我不亦乐乎。

  过了12月31日,判决还没有下来,我如释重负,终于松了一口气!

  出人意料的是,在2007年1月11日上午8点,二审案件宣判,熊新兴在宣判后被立即执行死刑。8点30分, 熊新兴的家属被通知前往领取骨灰;下午我接到领取二审裁定书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电话。

  该案件就这样画上了一个句号。判决书上写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8日。

  我同时提出一个重大的质疑: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郑重宣布,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终审判决以 后,必须经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这已经成为一条法律,或者法律的回归。那么,既然宣判是在2007年1月11 日,有什么道理不使用最高法的依据法律的复核规定。

  可能江西省高院会说,该判决书是2006年12月28日打印好的,或者作出的死刑决定,所以可以不适用新的程 序规定。但我认为,终审判决是以宣判的时间为准,不是以打印判决书的时间为准。二审裁定毕竟是2007年宣判的,就应 该使用新的规定。

  法律上讲,程序法一旦要求这样做,没有适用以前旧规定的道理。

  我听说最高法有一个内部规定:2007年1月1日之前宣判的死刑,不用经最高法审核。但内部规定不是法律,也 没有事先公示,至少连我们律师都不知道。社会上也会质疑这一做法。

  这一案件的办理给我留下了深深的遗憾!我一直认为熊新兴是一个不应该被判死刑的人。

  该案同时也给我留下了很多思考。其中之一是:如果熊新兴该判死刑,复核完了不照样可以执行吗?江西省高院为什 么要违反最高法院的规定,非要不经复核执行死刑。是否因为熊新兴罪不至死,他的故意伤害罪名根本就不能成立,他们担心 最高法院复核会出现问题呢?

  背后的根源,我百思不得其解。

  附录:九江法院被指“索钱”

  在二审刚刚接受委托,我在听熊新兴的妻子介绍相关案情的时候,就听她说起九江中院让她交钱的事。她写给我的案 情介绍中,也详细地写到了这件事。

  该案的一审于2006年7月26日下午两点左右闭庭。闭庭时,法庭宣布所有的被告人家属选派一名代表到五楼刑 庭办公室门口排队,等候刑一庭庭长一一单独接见。接见的时候,刑一庭庭长以“可以对被告从宽处理”为条件,要求被告家 属向刑庭缴纳“理财金”。对有的家属说“多少不限”,对有的家属开出了具体的数额,从50万元到1000万元不等。

  为了自己的亲人的命运,众多家属向法院交了钱。他们有的直接汇款到刑庭指定的农行账户上,有的交了现金。

  在我的当事人熊新兴的太太无钱可交的时候,法院给她办理了自己的别墅房产抵押保证手续,刑庭人员还陪同她到公 司出租房产的租户那里去收取租金。我的当事人一共缴纳了90.8万元。9月26日,一审判决下达。熊新兴被判处死刑。 不久,法院向熊的家属退回了39.9万元。

  李肖霖办理的黑社会性质案件

  2005年,“中原涉黑第一案”宋留根黑社会集团案,为主犯宋留根辩护。

  2005年,福建福州陈凯黑社会集团案,为陈凯公司的副董事长黄笃建辩护。

  2006年,辽宁葫芦岛李庆泉黑社会集团案,为主犯李庆泉辩护,李庆泉一审被判决死刑,目前在二审当中。

  2006年,阳泉市姜学斌黑社会集团案,为主犯姜学斌辩护,一审判决下达,不认定为黑社会。

  2006年,广东惠州陈伟清黑社会集团案,为其兄弟陈伟胜辩护,一审判决下达,不认定为黑社会。

  2006年,广东深圳林汉溪黑社会集团案,为主犯林汉溪辩护。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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