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规定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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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19日06:57 重庆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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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童江华)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市人事局昨天透露,我市已出台《重庆市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目前正在开展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凡经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据了解,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具备的条件包括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全额负担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市人事局介绍,我市已开始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的申报、审批工作,经批准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适时完成对人员的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对象必须是该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市人事局称,对2006年7月8日前正式在编在职的,现仍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但不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者46周岁以上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录用考试、考核,合格者办理录用手续后再按规定进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不合格人员,要调整到不实行参照管理的单位或岗位工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