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堵逃税漏洞 徐州房产无偿赠与出新规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1日10:03 中国徐州网 | |||||||||
|
徐州日报讯(记者王枚通讯员 闫士亮 朱海平 张莘)为规范房产交易秩序,严堵逃税漏洞,日前市地税部 门就房屋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假“赠与”方式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出台新规定。 自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应全额征收营业税,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 销售,免征营业税;个人若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
新规定要求,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时,必须先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填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 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与免税手续。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偷逃赠与环节和将受赠房屋对外销售环 节的营业税,将无偿赠与行为区分为一般赠与行为(包括继承、遗产)和其他无偿赠与行为两类,并对如何确定以这两类无偿 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购房时间问题加以区分。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征收机关对受赠人将全额征收契税,并在纳税人 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 对于加强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的营业税征管问题,地税部门明确规定,对以一般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 时间仍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直系亲属赠与等形式取得 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上述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于以其他无偿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购房 时间确定为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对个人将受赠不动产对外销售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税务部门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若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 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计征个人受赠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时,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