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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交卡拉OK版权费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3日04:00 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新华社广州11月22日电 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近日公开发表声明:协会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协会会员拒绝按此标准缴费。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
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广州是收费的试点城市之一。

  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日前公开发表声明:协会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如果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或中国音乐协会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协会将保留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

  声明指出,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标准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几点。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的结果。但是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从未听取卡拉OK业主的意见,单方面制定收费标准,强制要求有关各方执行,超越了它的职能范围。

  协会还认为,按照房间数确定版权费用的做法不合理。卡拉OK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所拥有的包房数和实际使用数是不同的概念,发生经营行为的只是实际使用的包房数,而且每间娱乐场所每天、每个时段的开房率都不相同。“12元”的收费标准没有考虑卡拉OK经营场所正常的停业周期,也没有考虑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

  对此,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版权局将收费标准公布之后,具体操作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来执行,此事将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协商解决。

  广州市版权局副局长周宪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发表这一声明,是与有关部门在版权费收费标准的看法上存在分歧。目前广州市版权局对具体情况还不了解,也未收到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正式交涉文件,不便发表评论。接下来,广州市版权局将与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沟通协调,希望有关各方能在收费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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