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使用费标准公布每天12元/包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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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2:28 黑龙江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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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9日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公告称,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按目前的安排,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将先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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