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养老机构暂免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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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3:33 江南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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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养老服务业财税优惠和费用减免政策 本报讯实习生郁晓静、记者夏震报道:记者3日从省财政厅获悉,为适应老年群体在日常生活照顾、精神慰藉、护理 等方面呈现出日益增长的需求,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了一系列养老服务业财税优惠和费用 减免政策。
据了解,举办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凭省民政厅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可免缴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墙体革新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并可免缴城市煤气增容费。养老 社会福利机构的生活车辆免收养路费。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 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在交纳企 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