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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导致国家赔偿责任人也需要自掏腰包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03:07 重庆晨报

  本报讯(记者谢夷)执错法,办错案,造成当事人损失,不仅赔偿义务机关要赔偿损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也要自掏腰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但由于个别行为未被明确列入应予追偿的情形,导致追偿难。

  昨日,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情况时,市财政局建议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故意及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及认定程序,建立和完善追偿的决定、执行、救济程序
,使追偿制度落到实处。

  司法赔偿比例大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行政机关,而司法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公、检、法。

  国家赔偿费用是由财政部门核拨。2002年至2004年,我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共审核国家赔偿费用申请140件,拨付国家赔偿费用总额358.29万元。

  重大过失要追偿

  从现状看,行政赔偿费用均是由于违法收取款项,而司法赔偿费用则是因为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违法收取款项。对这些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列入应予追偿的情形。这就导致了追偿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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