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男方要分手法院判女方还彩礼 | |||||||||
|---|---|---|---|---|---|---|---|---|---|
|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01:23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
本报曲阜10月16日讯3年前,曲阜市的夏龙与马欢订立婚约,二人商定今年秋天登记完婚。眼看婚期将至,夏龙竟提出分手,并上诉至法院要求马欢返还见面礼及其他花费12000元。马欢认为,夏龙先提出解除婚约,就不能再讨要当初给的彩礼了。近日,曲阜法院经审理,判决马欢返还夏龙彩礼款8000元。 夏龙与马欢于2002年12月依农村习俗订立婚约关系。订婚当天,夏龙家付给马欢见
马欢认为,依农村风俗,夏龙先提出解除婚约,就不能再讨要自愿赠予的彩礼,且夏龙还应退还马欢给他的礼物。 法院审理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对婚约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既不予禁止也不加保护。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婚约关系已解除,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元的请求应予支持。其他款物,应视为原、被告订立婚约关系时为增进感情而赠予的财物,以不返还为宜,故判决马欢返还夏龙彩礼款8000元。(双方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 者 王秀华 通讯员 周祥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