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医疗结算有新规 三级医院每月18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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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07 龙虎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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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虎网报道】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昨天就完善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提出补充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 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定额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2,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驻外人员为每人每月140元。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在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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