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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医疗结算有新规 三级医院每月180元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0:07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南京市医保结算中心昨天就完善门诊精神病医疗费用结算问题提出补充意见,自2006年10月1日施行。

  精神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定额包干使用。定额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1,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每人每月180元。2,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长期驻外人员为每人每月140元。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在门诊
就诊发生的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或大病救助基金支付;发生的医保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患者用个人帐户或现金支付。患者使用个人自付比例20%(含20%)以上的药品,须在本院医保办公室备案。精神病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按规定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大病救助基金、用人单位、个人各支付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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