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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及时复垦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8:23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10日讯 (记者 郄建荣) 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谁破坏、谁复垦”是法定义务。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介绍说,日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必须根据土地破坏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七部门的通知要求,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农业生产。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说,目前全国80%以上的历史遗留废弃地未得到恢复利用,因生产建设活动而每年新增的大量废弃地也未能及时复垦。

  根据通知要求,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有可能造成土地破坏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依法、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尽量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并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尚未履行复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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