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将对学校收取的捐资助学费征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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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07:15 重庆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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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金蓉 实习生 刘婷) 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各类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捐资助学费,要缴纳营业税了。记者昨日从市政府获悉,市地税局出台的《关于教育劳务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目前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据悉,捐资助学费的营业税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 《通知》规定,对于学校以入学(入托)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取得的捐资助学
根据《通知》,除了非公益性捐资助学收入之外,学校收取的代收费和超项目、超标准收费,也应该征收营业税,代收费,以学校支付给相关单位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杂费和义务教育阶段的服务性收费,已经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批,因此,对这两项不征收营业税。 《通知》指出,以上项目的征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由于目前这种营业税按照何种税目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明文规定。因此,在总局规定出台前,统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据悉,现在不少学校收取捐资助学费等费用都是开收据,家长缴纳费用请索发票,学生交费后,学校应该出具地税部门监制的《重庆市综合统一发票》,如果是其他发票,家长可以向地税部门投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