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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城古街拆迁户再告福州房管局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05:22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建彬

  本报讯 状告福州市房管局的榕城古街20拆迁户,今年年初获得了终审胜诉,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被撤销(本报去年12月10日,今年2月7日、4月11日等曾做多次报道)。市房管局在败诉后,于今年5月12日,再次贴出新的拆迁公告。拆迁户们再次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理由是拆迁公告重复下发、多份文件不合法等。昨日,
台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未作当庭判决。

  据了解,房管局新的公告决定,从5月12日至11月30日为止,对福州市五一南路和瀛洲路交叉口东南角(俗称“榕城古街”)房杂地共8.26亩实施拆迁,建设项目为“台江广场”。

  在去年7月1日,福州市房管局也对该项目下发了一份拆迁公告,只是去年的公告,拆迁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一次性异地产权调换。而新的公告,拆迁安置方式变成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

  庭审焦点

  是否重复下发公告?

  在昨日的庭审中,拆迁户指出,1998年11月6日,市房管局在“榕城古街”地块曾贴出了

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公告。拆迁户将其告上法庭,2000年3月7日,福州中院终审判决,判令拆迁户败诉,维持市房管局贴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公告。“这份许可证和公告根本没有撤销”,如今市房管局又贴出了一份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才能颁发新的许可证和公告。”

  而福州市房管局的代理律师认为,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的有效期为半年,超过半年可视为无效。

  依据合不合法?

  拆迁户又提出,福建省计委、福建省外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文华广场(后更名为台江广场)商品房项目的批复第四条就明确规定,按照《土地法》和省政府1993年第9号令的规定,“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按规划要求建成,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算起时间,台江广场远远超过两年”,根据相关法规,两年内没建成,该由政府收回土地。

  对此,该案的第三人福州市文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人)称,准备开发这一土地后,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无法拆迁,市政府的《会议纪要》说这块土地可以延期使用。

  而拆迁户认为,《会议纪要》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人伪造合同?

  庭审中,第三人文华公司提供了异地安置房的购房合同。拆迁户认为,“该公司提供给法院及原告的购房合同是伪造的,要追究该公司作伪证的行为。”

  拆迁户说,购房合同复印件有多处毛病,包括一些手写签名的位置等,几乎都相同,“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很可能是用一份购房合同,复印出10份购房合同,只是把其中的一些楼层等进行更改。”

  第三人文华公司当庭提供了原件,并说,合同绝对是真实的。“由于复印量太大,工作人员采用了比较简要的复印方式,可能是用一份合同,然后用白纸将手写的地方遮盖进行复印。”

  福州市房管局的代理律师认为,在文华公司向房管局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时,他们有核对过原件的真实性,他们不认为购房合同属于伪证。

  对此,法庭要求第三人将购房合同原件留下,由合议庭审视是否存在作伪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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