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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养犬管理规定再次提请审议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04:35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9月27日讯(记者 季耀昆)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备受关注的养犬管理立法再作多处重大修改,提请今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针对济南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扩大了适用范围,划分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对饲养小型观赏犬交纳的管理服务费保持不变,对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第一年交纳800元,以后每年交纳400元,以规范养犬行为,加大对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保障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首次划分了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在此前的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中关于法规适用范围建成区的表述不明确,也不宜操作;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养犬管理应突出重点,实行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相结合。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农村的养犬也应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因此将法规的调整范围修改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并规定,“本市绕城

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两个区域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草案二审稿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在一般管理区实行强制免疫制度,不实行登记制度。在重点管理区进行登记、免疫时应当为犬只植入电子标签的内容,并规定“电子标签应当载有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养犬地点、犬只编号、注射狂犬病疫苗的时间等信息”。为了方便养犬人,还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实行公安和畜牧兽医部门联合办公方式,为办理养犬登记和免疫手续提供服务。

  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

  草案关于禁止饲养烈性犬的规定,各方面没有异议,但对于是否禁养大型犬则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有些大型犬个性温顺,极易与人相处,不宜禁养。另一种意见认为,有的大型犬虽然比较温顺,但对非养犬人来说,由于其个头较大,易使人产生恐惧,应禁养大型犬。法制委员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增加了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内容,并规定“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养犬条件和禁养区域细化了

  有的立法咨询委员和有些市民提出,应明确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的条件,以便于操作和实施。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具有合法身份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养犬”、“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重要仓储单位、动物表演单位以及部队、公安、科研、医疗卫生等单位,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养犬”。并规定,“个人和单位只能在其独自占有或者使用的住宅、区域范围内饲养犬只,但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和生产服务区、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内不得饲养犬只。”

  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门槛大幅抬高

  各方面对收取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标准有较大分歧,但均提出法规应明确费用的用途和使用该费用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制委员会认为,适当收费用于养犬的管理服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鉴于政府在提交草案前已对养犬管理服务费数额进行认真研究,建议对饲养小型观赏犬交纳的费用保持不变,对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第一年交纳800元,以后每年交纳4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由主管部门收取,收取的管理服务费应当上缴市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犬只免疫、养犬登记及其他管理服务工作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犬吠影响他人休息应采取措施制止

  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和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遗弃所养犬只”的内容,并规定了在重点管理区养犬必须遵守的规定,包括只能在登记的地点范围内饲养;对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养或拴养,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离开饲养地点;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携犬出户期间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用束犬链(绳)牵领、为犬只系挂号牌,主动避让他人和车辆;不得携犬进入公园、烈士陵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和放任犬只在泉池、泉渠及其他公共水域内洗澡、游泳;应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等。

  是否允许携犬乘坐

出租车“的哥”说了算

  客运出租车公司和有关管理部门提出,携犬乘坐出租车容易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危及行车安全,同时会对此后的乘客带来污染和病菌,建议禁止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其他方面对允许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没有提出异议。法制委员会审议时认为,对是否允许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可在一定条件下交由驾驶员选择,修改为“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

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客运出租车时须征得驾驶员同意,并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

  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

  范围内不得开办犬类养殖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些市民提出,应从源头上即犬类养殖和销售环节上预防狂犬病疫情,规定开办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和为犬类服务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动物防疫规定,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出售的犬只必须具有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犬类免疫证明;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泉水补给区和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开办犬类养殖场,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不得在犬类养殖场和犬类交易市场以外的场所从事犬类交易。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些建议,在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规定。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方面普遍提出,为有效地制止违法养犬行为,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应当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明确规定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增加了“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批评、劝阻,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重点管理区内的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犬伤人,养犬人应当先行垫付医疗费

  关于犬伤人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民建议,在犬只伤人后,养犬人除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外,还应当先行垫付医药费,并将伤人犬只送留检所检疫。因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养犬人应当先行垫付医疗费,并依法承担医疗费、检疫费和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提高

  社会各方面均建议应当对违法养犬的行为实行重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对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个人,因违反本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由公安部门没收其犬只,其在5年内不得饲养犬只”和有关救济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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